陈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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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与某建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案

发布者:陈蛟律师 时间:2018年03月12日 86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与被告1经协商签订《购煤合同书》,合同约定了原告向被告1供应的煤炭品种、煤炭质量标准、计量方式及价格等条款。合同第六条第1)款约定“合同签订后,甲方(原告)一次性支付人民币贰拾万元作为保证金,在本合同终止后10天内退回给甲方……”;合同第六条第4)款约定“本合同执行期为一年。合同签订后,原告通过转账方式将贰拾万元保证金转入被告1当时的法定代表人被告2账户,后被告1向原告出具盖有被告1收款专用章及会计、出纳签字的《收据》,《收据》载明“收到原告保证金(转入X信用社),金额贰拾万元”。合同执行期限届满后,原告曾多次向两被告催要保证金,但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搪塞、拖延,后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
   一审判决被告1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保证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5年7月10日至该款实际付清之日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
   后被告1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或发回重审。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建议: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关于退还保证金问题,合同一方当事人需保管好打款凭证,接收人出具的收款收据,如果收款人是公司,该收据还需要加盖公司财务章或者公司公章等证明公司实际收到保证金。


陈蛟律师简介陈蛟律师,兼修法律与管理,获法学学位与管理学学位,民商事专业律师,获得企业合规师(高级)、企业法律顾问(高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贵阳
  • 执业单位: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20120********20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法律顾问、股权纠纷、房产纠纷、拆迁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