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接到四川成都当事人咨询电话,询问与丈夫协议离婚,当时的婚姻登记地为丈夫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是否协议离婚必须前往黑龙江办理?
大家都知道,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男女双方登记结婚需要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因此,结婚登记是到任一方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构办理。而在我国习惯上到男方户口所在地登记结婚,但这不是法律规定,法律规定可以到男方或女方任一方户口所在地登记结婚。
那么,协议离婚时,是不是必须到原登记结婚一方所在地办理呢?一般情况下大家都是这样认为的。但根据《婚姻登记条例》中对于协议离婚的登记规定“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到婚姻登记一方办理离婚登记不是必须的。所以协议离婚时,可以双方到任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而不需要回到婚姻登记地办理协议离婚登记。
因此,本案当事人不必回黑龙江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可以一起到四川办理协议离婚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法院起诉离婚的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但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由原告住所地或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所以,如果是到法院起诉离婚,要到被起诉人一方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