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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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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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千万房产易主,只因业主一个行为!

发布者:刘娜律师|时间:2018年12月12日|分类:房产纠纷 |400人看过

   贾某系北京某海淀某小区的业主,2002年参加参加房改房政策,购得一套四居室房屋,随着一线城市特别是北京近几年房价的提高,如今贾某的该套房屋因地理位置临近高校属于学区房如今已价值不菲。

   2017年8月,贾某因生意原因需要资金周转,于是找到某贷款公司,该贷款公司同意贷款200万元给贾某,期限一个月,并且约定了利息,某贷款公司要求贾某提供抵押,贾某将上述房屋做抵押贷款,并且相应的抵押并且委托李某办理抵押以及出售房屋的委托公证。

   2017年9月借款到期,贾某准备向贷款公司还贷,确发现已经联系不上当初该公司的贷款联系人,不到一周时间内,一伙十来个大汉到贾某家收房,并告诉贾某的家人该房屋是他的,他才是该房屋的主人,要求贾某全家立刻搬走!

  贾某很纳闷与其理论,房屋系全家住了十多年怎么是你们的,这时王某拿出该房屋的产权证到贾某面前,贾某接过房产证后看到他的房屋已经过户到一个叫王某的名下,其选择报警,警察过来后回复经济纠纷,建议及时向法院起诉。

  贾某以及家人来到房屋登记大厅,查到自己房屋的档案,发现在一月前也即是其做完公证后第二天,其房屋已经变更登记到王某名下。面临王某一伙人的威胁,贾某一家不得不搬离居住了十多年的房子,一家人流离失所,甚是可怜。为了要回自己的房屋,维护自己的权益,贾某找到了刘娜律师,并请求律师代理此案追回属于自己的房屋。

   刘律师接受委托后,以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且以将李某、王某列为公共被告,李某、王某以及贷款人恶意串通损害原告贾某的利益为由起诉到法院。

  所谓恶意串通是指,表意人与相对人恶意通谋实施某种行为,而该行为侵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据《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律师到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调取其相应的房屋交易档案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并及时提交法院并且申请法院调取李某与王某的银行交易流水等相关证据,结合指导当事人搜集的其他证据共二十多份证据,行成证据链条闭环。结合相关证据以及事实。

   刘律师认为李某在贾某不知情并无任何出售房屋的意思表示下擅自将涉案房屋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出售给了王某,并且王某在没有实地看房、没有调取房屋档案、就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双方最为专注的具体付款方式及时间、房屋交付的期限及方式、违约责任、税、费相关规定、权属转移登记、争议解决、合同及其附件亦未做具体规定。并且王某将购房款并没有支付给作为代理人的李某,李某也未将售房款支付给贾某而是直接将购房款支付给了案外人贷款人,这一系列行为均不符合正常房屋市场交易习惯和一般常理,并且该合同的签订以及履行环节有诸多疑点,故综合本案事实以及证据,足以证明代理人李某、王某以及贷款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的事实,并且其行为已经侵犯到了原告贾某的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认定该房屋买卖合同因恶意串通损害了贾某的合法权益而被认定为无效,贾某胜诉,追回了属于自己的房屋,虽然在案件的历经诸多时间和困难,但是结局总是好的。

   在此,刘律师特别提醒广大朋友,以房抵押贷款、以房抵债或者签订相关协议时一定要小心谨慎。委托公证很关键,本案中代理人李某出售贾某的房屋只因贾某在办理抵押贷款时,出具了委托卖房的公证事项,这才使得李某行为的畅通无阻,并且因委托公证的合法外衣,给本案的审理以及举证相当困难,当事人进入了他们编织好的圈套,诉讼难度相当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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