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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阳合同”,发生纠纷以哪个为准?

发布者:刘娜律师|时间:2018年12月09日|分类:合同纠纷 |638人看过

    近几年来,因房屋价格的飙升,特别是一线城市,价格更是高的离谱,因此在房屋买卖交易中,买卖双方当事人为了少交税费,常常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签订两份合同,“阴阳合同”便由此产生。

     在二手房买卖交易市场“阴阳合同”司空见惯。通常“阳合同”主要用于在房屋产权部门行政备案办理过户登记时使用,价格较低主要目的是少交税费。“阴合同”则是房屋买卖合同中房屋真实的交易价格,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若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当以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的一致的“阴合同”作为履行合同的依据,

    在现实中,买卖双方因“阴阳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时,人民法院在审理该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会依据合同的签订时间、合同的主要价格条款、按揭贷款条款,房屋价款支付期限条款、违约责任条款,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条款、实际交房时间等条款综合案件查明的事实以及相关证据,认定哪类合同为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确定以哪类合同作为发生争议时履行合同义务的依据。

    在确定依据哪份合同为依据后,人民法院再根据双方的履行情况,各自提供的证据,综合全案,判定一方当事人是否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是否存在违约或者迟延履行合同的情况,认定一方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

    因在交易中,”阴阳合同“所少交的税费,对于双方当事人来签订的合同少交税费造成国家税费的流失,但是在刘娜律师办理的该类案件中,关于少交税费的问题,属于税务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一般不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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