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799条第1款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7版)通用合同条款13.2.2竣工验收程序…(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裁判意见
关于南岳公司诉请的看守人员工资、工地水电费应否支持问题。本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32.5条已约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责任。由于妙行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组织验收,南岳公司因看守涉案工程产生的看守人员工资和水电费,从2012年8月7日起应由妙行公司承担。关于妙行公司认为工程只需1人看守,一审判决以3人计算过高的问题,本院认为,一审法院综合客观事实,酌情以3人计算看守人员工资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即妙行公司应向南岳公司支付保管工程看守人员工资325500元。关于水电费,因系保管工程而产生的费用,亦应由妙行公司承担。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