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光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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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律说法‖最高法判例:施工合同无效,发包人原因项目未做完,承包人不能向发包人主张未施工部分的合理利润

发布者:邹光彬律师|时间:2021年09月26日|分类:合同纠纷 |1139人看过

裁判要点      

《民法典》第155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案件索引
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乌江铁路建设运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19)最高法民终1799号】


裁判意见

      弃渣二次倒运及复耕费系尚未实际产生的费用,而涉案项目自停工以来并未恢复建设和运营,中铁十五局五公司主张因发包人等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所应向其支付的“合理利润”,实为违约责任,在合同无效的前提下,中铁十五局五公司主张弃渣二次倒运及复耕费、剩余工程预计利润的30%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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