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超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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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高利贷”缠身了怎么办?被”套路贷”了怎么办?

发布者:郭超平律师|时间:2019年03月22日|分类:债权债务 |1645人看过


现今社会,网贷、高利贷泛滥,笔者经常接到此类问题的咨询,看着很多人家破人亡,所以想写几点建议给大家。

高利贷是指索要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套路贷是借贷形式看似合法,手段实为犯罪。他们通常以“无抵押”“快速贷款”“秒贷”为诱饵,骗取被害人签订一系列空白合同。然后让被害人留下看似“完美”的虚高银行流水,收取高额的违约金、中介费、手续费、服务费各种名目的费用,当你提出质疑,他们一般会安慰你,我们行业内都是这样的操作的,没事,请放心之类的话。当你还不上借款,以帮助你还款为名,再以新贷还旧贷的方式让你越陷越深,最后无力还款。最后他们就盯上你的房产或者其他资产。如果遇到了该怎么办?

1、尽快联系咨询专业律师

2、专业律师指导收集固定证据

3、遇到威胁、骚扰报警

4、可以主动起诉先行解除合同或者认定合同无效

5、涉及犯罪的,积极去公安机关立案

 

 

重点法律法规摘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摘录

   一、加大对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套路贷”诈骗等犯罪设局者具备知识型犯罪特征,善于通过虚增债权债务、制造银行流水痕迹、故意失联制造违约等方式,形成证据链条闭环,并借助民事诉讼程序实现非法目的。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对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及银行流水等款项交付凭证进行审查外,还应结合款项来源、交易习惯、经济能力、财产变化情况、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的真实情况。有违法犯罪等合理怀疑,代理人对案件事实无法说明的,应当传唤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有关案件事实接受询问。要适当加大调查取证力度,查明事实真相。

二、严格区分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要切实提高对“套路贷”诈骗等犯罪行为的警觉,加强对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的甄别,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材料的,要及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依法处理。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及违法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切实防范犯罪分子将非法行为合法化,利用民事判决堂而皇之侵占被害人财产。刑事判决认定出借人构成“套路贷”诈骗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对已按普通民间借贷纠纷作出的生效判决,应当及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三、依法严守法定利率红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依法确立了法定利率的司法红线,应当从严把握。人民法院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各种以“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应当依法不予支持。对于“出借人主张系以现金方式支付大额贷款本金”“借款人抗辩所谓现金支付本金系出借人预先扣除的高额利息”的,要加强对出借人主张的现金支付款项来源、交付情况等证据的审查,依法认定借贷本金数额和高额利息扣收事实。发现交易平台、交易对手、交易模式等以“创新”为名行高利贷之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发送司法建议函等有效方式,坚决予以遏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规范,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

 

重点提示

1、以借贷为业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2、民间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

 

高利贷活动中可能涉及的犯罪: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高利转贷罪

3、诈骗、非法拘禁、绑架、伤害罪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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