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律师团队办理的鲍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鉴定机构出具了被害人的死因鉴定意见。经过商定,被告人及其家属都对鉴定意见不满意,要求重新鉴定,我们亦认为此鉴定意见问题多多、不够客观合理,遂起草重新鉴定申请书如下:
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鲍某,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6043019660719xxxx,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棉船镇江心村十九组xx号,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申请事项:对唐某的死因进行重新鉴定。
申请理由:申请人对宿州市埇桥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宿)公(埇)鉴(法医)字[2015]1765号鉴定意见不服,故申请对唐某的死亡原因进行重新鉴定。
鉴定意见认为:1、死者唐某系因外伤致脾破裂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2、死者唐某所受外伤是引起脾破裂的主要原因,脾脏疾病起到辅助作用。
针对上述意见第一条的分析说明部分,申请人认为鉴定机构的说理部分不够详细,得出的意见亦不够详细。既然鉴定机构认为死者系因外伤致脾破裂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那到底是何种外伤致使死者脾破裂呢?是钝器伤还是锐器伤?该外伤对脾脏所施加的压力系自上而下亦或前后左右?另外,分析说明认为,病历显示入院时唐某胸部见外伤痕迹,而尸检时发现死者唐某不仅在前胸部有10x11cm皮下淤血,同时发现在其右前臂外侧有10x15cm皮下淤血、左腋前胸部有13x12cm皮下淤血等外伤。那到底是哪一处外伤致死者脾破裂呢?是上述外伤之一、二,还是三者皆有,亦或还有其他部位外伤所致?
针对上述意见第二条的分析说明部分,申请人认为鉴定机构的说理部分亦不够详细,得出的鉴定意见不客观、不合理。根据病历及CT,死者唐某不仅脾脏有严重病变,其肝部亦有肝硬化(已伴腹水)、胆部有胆囊结石、心脏部位有细动脉硬化伴心脏肥大、肝脏胰腺多发条片状高度密影等综合器脏严重病变。而鉴定意见只考虑了其脾脏疾病,未充分考虑其他严重疾病的致死因素。比如,就其肝部疾病来说,诊断显示死者有肝硬化(已伴腹水),说明其肝部病情已经非常严重,而众所周知,肝功能不好可导致血液中血小板凝血功能丧失,即使不断输血,因伤口凝固不住从而导致伤口一直出血。而就本案来说,病历显示,诊疗时曾从唐某腹腔中抽出不凝血,说明其肝部疾病已经严重影响了其凝血功能,也就是说即使大量输血也不能使其血液正常凝固、亦不能使其脾部伤口有效愈合,而鉴定意见第一条认为,唐立中系因脾脏破裂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既然其最终系因失血性休克而死亡,根据上述分析,其死亡原因能与其肝部疾病脱得了干系吗?另外,在临床实践中,存在大量因自身肝硬化、肝部恶性疾病等原因同时伴有脾脏病理性肿大的病人,因为其脾部组织较脆及血中凝血因子缺失等自身原因,在日常劳动生活中因腹部压力增加作用下,而造成脾脏自发破裂的案例。所以申请人认为,在本案没有查清是何种外力、来自哪个方向外力、哪个部位外伤致死者脾脏破裂的情况下,作出外伤是引起脾脏破裂主要原因的鉴定意见不具客观性、合理性,其自身严重疾病造成脾脏在其从事重体力劳动时自发破裂的可能性极大!
退一步讲,即使认为外伤是引起死者脾脏破裂的主要原因,那到底外伤占到多大比例?即外伤在死亡过程中总的参与度是百分之多少?各部位的外伤在死亡过程中的分别参与度是百分之多少?脾脏疾病在死亡过程中的参与度是多少?其他脏器病变在死亡过程中的参与度是多少?
鉴于上述疑问关系着本案的正确认定问题,特向贵局申请对唐某的死因进行重新鉴定。
此致
宿州市埇桥区公安局
申请人: 鲍某
201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