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某信用卡诈骗罪一案,近日由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田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5年8月2日,田某某家属预约笔者到律所面谈田某某盗窃一案的具体情况。家属称,同年7月29日,田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浦东警方刑事拘留,现被羁押于浦东看守所。案发时,田的身份证年龄21周岁,但其实际年龄不足19周岁,只时因为能早点上学,家属才在早年办身份证时对其年龄进行了虚报。大概的案情:田某某与其同事蔡某结伴外出购物时,见蔡某不小心将银行卡丢失在自己旁边,便顿生邪念,私下捡起蔡某银行卡,而后凭其往前玩蔡某手机了解到的蔡某银行卡密码,分四次从银行ATM机上取走蔡某银行卡内现金16000元,占位己有。一周后,蔡某发现银行卡内现金丢失,遂报警,浦东警方通过银行卡取款纪录、取款地点顺藤摸瓜将田某某抓获。
根据家属的案情陈述,笔者认为,如果上述陈述属实的话,田某某可能构成盗窃罪或信用卡诈骗罪,如果确系捡拾同事银行卡后取款占为己有的话,属“冒用他人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而非盗窃罪。现在警方以田某某涉嫌盗窃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如果罪名成立的话,16000元的数额,在上海至少要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接下来,应当立即到看守所会见田某某,详细了解案情!
经会见,田某某供述的案情与其家属反映的基本相同,其一再坚持自己没有偷同事的信用卡,只是在看到同事蔡某在肯德基购物时,蔡某的建行卡不小心被蔡弄丢在地上,因其知晓该建行卡密码,遂生邪念,将银行卡捡起塞到了自己兜内,后伺机从ATM机上取走了现金16000元,占位己有。田某某对自己的行为感到非常的后悔,其一再请求我们转告其家属,一定设法将其挥霍掉的部分钱款赔偿给被害人蔡某,其对不起蔡某,因为其案发前刚在网上被人骗走7000元,报警后公安没有处理,其便以为这点钱不构成犯罪,同时也因为心里不平衡,遂借助同事的不小心而顿生邪念。
会见后,基本确定办案思路:先督促家属抓紧赔偿被害人尚未返还的钱款并设法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同时根据新《刑事诉讼法》“刑事和解协议”的相关规定,本案不管是定盗窃罪还是信用卡诈骗罪,均属“侵犯财产类”犯罪,法定刑均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有特定的被害人,嫌疑人在在案发前5年内没有其他犯罪,故可适用“刑事和解协议”的相关规定,建议家属在赔偿被害人钱款时,一定设法与被害人签署“刑事和解协议”,那样话法庭一般会减少基准刑的50%甚至70%以上;上述工作完成后,起草取保候审申请书,重点在罪名的异议方面。
由于田某某与被害人系同事关系,且关系甚好。在收到田家属的退赔款后,蔡某签署了谅解书,与田某某家属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并与田某某家属一起公安机关请求工作人员对田从轻处罚。
在申请取保候审时,我们认为田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而不是诈骗罪,现已经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请求办案机关依法对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但很遗憾,三日后,承办民警以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为由,没有批准取保候审的申请。
案件到审查起诉阶段后,我们经过仔细阅卷,起草罪名变更的法律意见书交给了承办检察官。令人高兴的是,检察机关采纳了我们的观点,将罪名变更为了信用卡诈骗罪。这样话,到法院后,如果家属能向法院缴纳罚金的话,即使没有自首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只要积极认罪,缓刑的几率是非常大的!
案件到法院后,笔者积极与承办法官沟通,通过阅卷,发现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系信用卡诈骗罪,有主动退赃情节,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阅卷完毕后,笔者通过电话与承办法官进行沟通,概括讲了一下被告人应当从轻处罚的相关情节,并申请通过积极缴纳罚金的方式来表明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以争取法庭的缓刑判罚。法官听完我的意见后讲:“孙律师,合议庭认为被告人的前期工作已经做得比较到位了,判实刑的话很快就会出来了,没有必要再缴纳至少2万元的罚金了,当然如果家属仍要缴纳,我们也不反对!”与承办法官沟通完毕后,笔者立即联系家属,将法官的意思反馈给家属,同时笔者也建议家属没有必要缴纳罚金,最终家属同意笔者的意见。
由于庭前的工作比较到位,控辩双方对指控罪名均无异议,最终法庭当庭宣判:被告人田某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再过17天,被告人就可以刑满释放了!
总结:不同的刑事案件,有不同的辩护思路!一名优秀的辩护律师的优秀之处,在于其能通过详细了解案情,尽快地设计出案件的处理思路,并能随着案件的进展灵活地随机应变!本案的重点在于罪名的辩护及刑事和解协议的达成,完成此二项任务,本案即告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