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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用于结算货款的普通发票并收取手续费行为的定性

发布者:孙金山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税务 |1030人看过

虚开用于结算货款的普通发票并收取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可依照《刑法》第209条第4款规定的非法出售发票罪处理。理由如下:

第一,虚开用于结算货款的普通发票并收取手续费的行为,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破坏国家的发票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5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禁止倒买倒卖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33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为他人虚开用于结算货款的普通发票的行为,主观上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按开票金额2%-4%的比例收取手续费),客观上其虚开的发票可能被用于偷税、骗税、非法经营、贪污、侵占等违法犯罪活动,在开票额达到一定数值时,即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在罪刑法定的原则下定罪处罚。

第二,虚开发票并收取手续费的,行为本质是“非法出售发票”。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出售”的含义为“卖”,“卖”的含义为“拿东西换钱”。虚开发票并收取手续费,就是“拿”票面填写内容虚假的普通发票换取对方以“手续费”名义给予的金钱。该行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自然应理解为“非法出售”行为。2003年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2款规定:医疗结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此司法解释将“有偿使用”解释为销售,就是注意到了“卖”是销售的本质。因此,将虚开发票并收取手续费认定为“非法出售”发票,符合“出售”的字面含义,并不违反罪行法定原则,而且有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作为参照。

第三,虚开普通发票并收取手续费的,实际包括两个行为,一是虚开行为,二是收取手续费的行为。根据《刑法》之规定,单纯虚开普通发票的,不构成犯罪;但是对于虚开普通发票并收取手续费的行为,如前所述,属于非法出售发票,符合《刑法》第209条第4款之规定,应以非法出售发票罪定罪处罚。

需要指出的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并收取手续费的,应为有专门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予以规范,不必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或者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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