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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公共交通范围内驾驶交通工具过失撞人死亡行为的定性

发布者:孙金山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867人看过

所谓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应当是指纳入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管理范围内的道路。一般来说,机关、企事业单位、厂矿、学校、封闭的住宅小区等内部道路均不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在上述区域道路上因使用交通工具致人伤亡,在排除行为人出于主观故意以及不能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情况下,如构成过失犯罪,需要定罪处罚的,不能按交通肇事罪处理。原则上讲,一般应首先考虑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如该行为同时又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或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则应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适用原则,以重大责任事故罪或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来说,其一、在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交通范围内,该单位职工使用交通工具违章生产作业,因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其二、在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交通范围内,该单位用于生产、运输的交通工具不符合国家劳动安全规定,经有关部门或人员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如不符合上述情况,虽因使用交通工具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仍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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