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某(男,已婚)与乙某(女,已婚)在打工期间产生感情并发生性关系,后由于双方不断变更打工地点,故断断续续在一起生活,并生有一子。二者是否构成重婚?
答:《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此,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这里的“结婚”,既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又包括虽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形。因此,二者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关键要审查他们是否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或者虽然未登记击昏,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否则,即使二人生有一子,其行为也属于一般的通奸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甲某与乙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4月20日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随后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某甲外出打工,在外与某丙相识,并与某丙办理结婚登记。乙某得知后,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某甲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本案在处理过程中,存在两种意见:一种认为,由于甲乙二人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的夫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故甲某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另一种认为,甲乙二人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是以夫妻名义同居,故甲的行为构成重婚罪。
笔者认为,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了新的《结婚登记管理条例》,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该条例规定,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应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按照上述规定,甲乙不构成事实婚姻,因此,甲某不属于“有配偶而重婚”,甲某后来与丙某结婚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