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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配单位保险柜钥匙秘密取走柜内资金并留言日后归还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发布者:孙金山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保险理赔 |1425人看过

行为人偷配单位保险柜钥匙后私自秘密取走柜内现金,采用留言的方式表明身份,并称会连本带利归还该现金的行为不符合民间借贷行为的实质特征,已经构成犯罪,具体理由如下:

民间借贷属于借款合同,根据最高院1999年2月13日发布的《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必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方可认定有效。

评价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要考察该行为是否在客观上已使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遭受到实际的侵害。《刑法》关于侵犯财产类犯罪的规定,主旨是保护公私财物的合法所有权及其他合法占有状态。

主观目的上:行为人秘密取得现金后将赃款带离公司时,即已完全排除了权利人对该笔资金的支配,实现了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使在事后,其将赃款返还给被害人,也只能为事后的一种悔罪表现,不影响对其行为时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作案手段上:行为人私自偷配钥匙一把,趁公司午休无人注意之机,进入财务室,打开壁橱,取走现金后又将壁橱锁好的系列行为,均是在该资金的所有人公司及其老板、保管人未察觉的情况下所为,故其行为符合盗窃罪中“秘密”窃取的行为特征。其事后留下字条表明作案人身份并声称会连本带利归还的行为,只是使被害人“事后”知情,不影响其作案时“秘密”窃取事实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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