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偷配单位保险柜钥匙后私自秘密取走柜内现金,采用留言的方式表明身份,并称会连本带利归还该现金的行为不符合民间借贷行为的实质特征,已经构成犯罪,具体理由如下:
民间借贷属于借款合同,根据最高院1999年2月13日发布的《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必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方可认定有效。
评价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要考察该行为是否在客观上已使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遭受到实际的侵害。《刑法》关于侵犯财产类犯罪的规定,主旨是保护公私财物的合法所有权及其他合法占有状态。
主观目的上:行为人秘密取得现金后将赃款带离公司时,即已完全排除了权利人对该笔资金的支配,实现了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使在事后,其将赃款返还给被害人,也只能为事后的一种悔罪表现,不影响对其行为时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作案手段上:行为人私自偷配钥匙一把,趁公司午休无人注意之机,进入财务室,打开壁橱,取走现金后又将壁橱锁好的系列行为,均是在该资金的所有人公司及其老板、保管人未察觉的情况下所为,故其行为符合盗窃罪中“秘密”窃取的行为特征。其事后留下字条表明作案人身份并声称会连本带利归还的行为,只是使被害人“事后”知情,不影响其作案时“秘密”窃取事实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