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随笔

职工突发疾病未死亡(非因工负伤)待遇和救济全解析

2018年11月03日 | 发布者:郭建良 | 点击:2028 | 1人评论举报
摘要:职工突发疾病未死亡(非因工负伤)待遇和救济      案例简述:赵某,45岁,于2018 年初入职某电力公司担任工程师,经常高压超负荷工作,入司半年后

职工突发疾病未死亡(非因工负伤)待遇和救济

 

        案例简述:赵某,45岁,于2018 年初入职某电力公司担任工程师,经常高压超负荷工作,入司半年后一次作业中突发脑溢血送医抢救,人虽未死亡,但几乎成植物人,约达一级伤残级别,以前身体状况良好,无这方面病史。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本条明确了职工因自身原因突发疾病的,只有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才视同工伤。那么突发疾病者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但未死亡,如赵某,不能认定为工伤,又如何得到救济?


一、首先,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


医疗期: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医疗期算法:《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待遇:《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疾病、非因工负伤、残废待遇的规定:

    甲、工人与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应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医治,如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无法医治时,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转送其他医院医治,必须住院者,得住院医治。其治疗费、住院费及普通药费,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贵重药费、就医路费及住院时的膳费由本人自理。

    、工人与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时,其医疗期间连续在三个月以内者,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每月发给其本人工资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一百;连续医疗期间在三个月以上时,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但连续停工医疗期间以六个月为限,超过六个月者按丙款残废退职待遇办理。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致成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而退职者,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非因工残废救济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至恢复劳动力或死亡时止。如有其他经济来源可以维持生活,此项非因工残废救济费不予发给。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中规定之。

     丁、工人与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痊愈或非因工残废复劳动力后,经负责医疗机关提出证明,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应给予适当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六条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内者,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二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已满二年不满四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已满四年不满六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八十;已满六年不满八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九十;已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一百。

  第十七条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超过六个月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病伤假期工资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标准如下:本企业工龄不满一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此项救济费付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

       3、《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五十九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赔偿算法综合考量以上具体规定)


二、医疗期终结,救济方式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二十条: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确定为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除领取非因工残废救济费、本人死亡时的丧葬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外,其他劳动保险待遇应停止享受。


  2、《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息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我要评论共有2人参与 , 已有1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郭建良律师 入驻12 近期帮助过:6944 积分:17705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郭建良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郭建良律师电话(15829265813)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5829265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