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随笔

夫妻债务法律适用及实务之规则

2018年11月01日 | 发布者:郭建良 | 点击:356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2018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118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1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郭建良律师根据对此司法解释作出详细解读:

1、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解读:在借给别人钱的时候,特别是大额借贷的时候,要尽可能的要求夫妻共同签字或者一方以担保形式签字,这样可以避免因为事后无法举证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损失。对于夫妻来说,这一规定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尽可能的避免了夫妻一方在不知情的状态下被负债现象的发生。

2、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这一条有一个明确的前提,就是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为了日常生活需要,夫或妻一方单方以个人名义作出的借贷行为,视为夫妻共同行为,这个债务也就是夫妻共同债务。

在这种情况下,不管是在债权债务诉讼,还是在离婚诉讼中,主张这个债务不是为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一方,就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3、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解读:如果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欠的钱,尤其是大额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那这个债务一般情况下是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

如果债权债务诉讼中的债权人,或者离婚诉讼中欠债的一方,认为这个债务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就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来证明这个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夫妻共同债务须满足以下条件::

1、夫妻双方有共同的意思表示;

2、 是为家庭的生计等举借的债务,是夫妻共同的债务。

3、超出家庭正常功能的债务,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这体现了将人的家庭角色、家庭内的权力义务,和人的其它社会角色、家庭外的权力义务相区分的原则。同时也为夫妻一方的过度举债行为与家庭财产之间建立了一个防火墙,也有助于防止夫妻一方和第三方串通侵害对方财产和家庭财产的恶意行为。

律师总结夫妻债务偿还的五条标准:

1、夫妻共同负债,共同偿还。即夫妻在结婚后,双方共同对外负债,那么该债务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夫妻共同偿还。

2、夫妻日常债务,共同偿还,此条规则也叫夫妻日常债务,夫债妻还。即结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负债,但是该负债用于夫妻双方的日常生活需要,也就是为了满足夫妻双方日后生活所必需,属于共同债务,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3、超常债务,个人偿还,此条规则也叫超常债务,夫债夫还。即结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负债,该负债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则该负债不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债务,仅由负债一方个人偿还。值得注意的是,若婚后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负债,即使该债务超出了生活所必需,但该笔债务却用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仍然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4、赌毒债务,个人偿还,此条规则也叫赌毒债务,夫债夫还。即结婚后,夫妻一方负债,所负债务用于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仅由负债一方个人偿还,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5、虚构债务,夫债夫还。即夫妻一方虚构债务的,仅由一方偿还。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暂无评论!
郭建良律师 入驻12 近期帮助过:6944 积分:17705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郭建良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郭建良律师电话(15829265813)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5829265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