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建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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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民间借贷债权债务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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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在人身损害赔偿中“同命不同价”这种说法公平吗

发布者:郭建良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1380人看过

摘要:有人认为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提出“同命不同价”说法,并对此提出“同命不同价”极不公平的说法;

对此,本律师谈一点自己看法:

“同命同价”是伪命题

对于每个人来说,生存权、健康权、人的尊严权是相同的,生命无价,无法用金钱衡量。法律也不能拿人的生命论斤卖,你的命30万,他的命10万,这也和宪法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相违背。所以,“同命同价”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

死亡赔偿金的赔偿对象是针对活着的人而言的

《司法法解释》第三十一条已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属于物质赔偿范围。假如死亡人的活着,活着的人就会有劳动,由劳动付出,就应该有收入,将其活着应得收入赔偿给真正活着的人,给活着的人赔偿假设死亡人活着应得收入,我认为,这是司法解释的立法原意。这是公平的!

针对个案是不公平的

农村居民依据农村居民年的纯收入作为赔偿标准,而城镇居民以城镇居民年可支配性收入收入赔偿标准,这两个标准截然不同而且差距也很大。,从总体上针对个案而言,难道每个农民的收入就一定低于城市居民的收入吗?答案是显而易见的。这也是人们认为不公平的根本所在。假如一位农民通过自己在农村承包荒山种植经济林木拥有10个亿的财富,并每年有固定收入一千万,不幸在一次交通事故中丧生,,同时一位城镇居民,因没有文化,找不到工作又好吃懒做,没有一分钱靠吃低保度日,也在一次交通事故中丧生,这两个人的赔偿你说公平吗?!

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以牺牲个别的不公平达到总体上的相对公平

长期以来,人们达成共识:“城乡差别”,说到“城乡有差别”,几乎没有人反对,因为大家都是从总体上判断的。制定法律的立法机关或对法律适用的司法机关

也同样以此逻辑来把握的:牺牲个别的不公平以达到总体的相对公平。法律是滞后的,但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城乡差距不断缩小,当这种以牺牲的个体的不公平损害到社会整体的公平的时候,法律又是发展的。

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会制定新的规则来消除这种不公平

司法实践当中,出现了农村居民到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在城镇有固定的收入来源,并以此作为自己主要生活来源的,在侵权赔偿中也可以参照城镇居民的标准来赔偿,这一举措,大大减少了个案不公平给城镇带来的负面影响,达到城镇范围的社会和谐。这无疑是法治文明的一大进步。

我的观点

但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富裕农民越来越多,已经形成一个相对富有的阶层,如果仍然以农村居民标准来赔付,也会对农村的社会环境带来极大的不安定因素。如果对于农村居民没有到城镇居住但能创造巨大财富的农村居民也能以城镇居民标准来赔偿,这样不仅缩小这种个案不公平和总体公平所带来的不利影响,也会实现真正的个案公平,最终达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实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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