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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某设备有限公司与西安某环保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案案件经过及心得

2025年03月05日 | 发布者:郭建良 | 点击:77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案件经过西安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西安某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因定作合同纠纷产生争议。双方于 2017 年 12 月 13 日签订《设备购销合同书》,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供应并制造...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西安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西安某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因定作合同纠纷产生争议。双方于 2017 12 13 日签订《设备购销合同书》,约定由A公司B公司供应并制造特定设备,合同对付款方式、质保期等进行了详细约定。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交货义务,但B公司以设备未进行安装调试验收、质保期未届满等理由,拒绝支付质保金 9 万元及相应违约金。A公司遂向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B公司支付质保金及违约金。B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判决结果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B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B公司应向A公司支付质保金 9 万元及违约金 1620 元。

郭建良律师的重要性

郭建良律师作为A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本案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他凭借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精准地把握了案件的关键点,为A公司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郭建良律师在庭审中据理力争,对合同条款的解释和适用进行了深入分析,成功说服法院支持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护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

案件心得

本案的审理过程,充分体现了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同时,也凸显了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作用,专业的律师能够帮助当事人准确理解和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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