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租赁合同
出租人(甲方):
地址: 电话:
承租人(乙方)
地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租赁甲方车辆事宜,自愿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车辆
甲方租给乙方的车辆车牌号为: ,车型为: ,车辆颜色为: 。
第二条 租赁期限及租金
甲方自 年 月 日 时起,将所租车辆交付给乙方使用,至 年 月 日 时收回。
租金每月 元,每 个月支付一次租金,甲方向乙方开具正规发票7个工作日后,乙方向甲方支付租金。
第三条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不承担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间内所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有关部门的罚款等。
2、不承担租赁车辆于租赁期间引发的第三者责任。
3、出租方应提供证件齐全有效、车况良好的车辆。
4、出租方应提供交有交强险和不低于30万元商业险的车辆。
5、因出租方车辆本身问题,遭受罚款或扣分的,有出租方自行承担。
6、发生事故后,配合承租方进行保险理赔和事故处理。
7、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方应有的权利义务。
第四条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租赁期间拥有所租车辆的使用权。
2、租赁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并承担由于违章、肇事、违法等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
3、承担车辆租赁期间的燃油费用和维修费用。
4、按照约定交纳租金
5、应按时归还车辆,验收时发现车辆有所就的划痕、刮伤、碰撞、损坏、设备折损、证件丢失等现象承租方应按实际损失交纳车损费及其他相应的费用。
6、承担因承租方的行为而带来的其他经济损失。
第五条租期的计算
租赁期间以车辆发车时为始,以车辆收车时为止,每日以24小时计算,超过6小时(含6小时)按全日计算,6小时以内按半日或小时计算。
第六条租车押金
1、承租方在本合同签定时一次性向出租方交付足额押金 元
2、租车结束在五个日后,经确定在租赁期间无问题及违章记录即退还租车押金。
第七条车辆保险和理赔
车辆在租赁期间内如发生保险事故,承租方应立即通知交通管理部门和出租方,出租方届时应协助承租方向保险公司报案,承租方必须协助出租方办理此事故的相关事宜,并支付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如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的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属于保险责任免赔或其他原因导致保险公司拒赔的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出租方未能按合同约定的交车时间向承租方提供所租车辆,需向承租方赔偿日租金的1.5倍做为违约赔偿金。
2、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逾期返还车辆的,逾期租金以原租金标准的1.5倍计收。
3、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发生操作不当或其他外部原因引起的车辆损伤,如可办理保险索赔的,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支付总维修费用(以保证公司评估为准)30%的停驶损失;如属于保险责任免除范围的,由承租方承担全部的维修费用和停驶损失。
第九条合同解除
1、在下述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车辆,并不返还租金和押金,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1)、承租方利用所租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承租方将所租车辆转让、出售、抵押、质押。
(3)、从事其他有损出租方车辆合法权益的活动。
2、出租方提供的车辆存在车况不良或保险不符合约定的,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3、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第十条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出租方、承租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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