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证的概念: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二、保证的方式以及主要区别:
保证方式有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区别:
1、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共同承担清偿债务的义务。
2、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有《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和《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一般保证人的权利。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的债务履行届满前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三、保证期间:
《担保法》及相关法律对保证期间都没有进行定义,从我国《担保法》立法宗旨以及相关法条的理解释义上,保证期间主要指保证合同当事人约定或依法律推定,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人能够容许债权人向其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
保证期间有两种:1、当事人在合同中自行约定;
2、法律直接规定。
法定保证期间的情形:
1、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2、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之日起两年;
3、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4、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属于除斥,不存在中断、中止、延长。期间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连带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但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需要注意的是:一般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如果想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需要通过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待债务人的财产被强制执行后,在诉讼时效内向保证人主张(该主张是指向保证人申请强制执行)。
连带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在保证期限届满前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且《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四条并没有限制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所以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仲裁或律师函等形式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保证责任的免除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是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的债权人在合同规定或者法定的保证期间,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让债务的,保证人对该转让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