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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新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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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第一案

发布者:北京新翰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房产纠纷 |1126人看过

案件描述

【案情简要】

北京新翰专业拆迁律师团王春刚律师、周楚强律师接受辽宁省抚顺市吴某委托,代理其位于抚顺市顺城区一处房屋征收补偿纠纷事宜。

【案件事实】

2013年2月2日,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政府向吴某作出《顺城区人民政府房屋补偿决定》(以下简称“补偿决定”),其主要内容是:一、按房屋评估价格实行货币补偿322218元,搬家费600元。以上款项在交房后30日内给付。二、实行房屋产权调换。1、回迁安置房屋79.937平方米,在规划范围内原地回迁,过渡期为30个月。若逾期回迁,自逾期之日起每月在550元的基础上增加0.5倍的补助费;2、搬家费600元;3、过渡期补助费16500元。以上合计17100元中,搬家费600元当场发放,过渡期补助费每半年发放一次至结束。三、告知申请复议的权利及诉权。限吴某3日内腾出房屋交给顺城区人民政府。

【办案经过】

维权意识较强的吴某认为以上补偿不合理,想从法律角度寻找突破口,以取得合法合理的补偿。于是,吴某委托王春刚律师、周楚强律师全权代理。两位律师通过实地调查了解情况,经过研究后,针对该《补偿决定》代理吴某提起撤销之诉。

在庭审中,律师就《补偿决定》的违法之处一一指出:1、顺城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存在严重的不合法,没有依法进行论证、征求意见;2、顺城区人民政府以旧城改造之名,行商业开发之实,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征收情形。二位律师通过调查取得的地产开发公司宣传单和效果图、土地挂牌出让网上截图、以及被征收房屋及周边房屋对比照片,能够证明征收房屋用于商业开发,并非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旧城区;3、顺城区人民政府资产评估工作违法,没有依法进行分户评估,且单方委托的评估机构程序违法。未经科学方法依法评估,造成评估价格低廉;4、根据租房协议,证明过渡期补助费明显过低;5、根据房屋平面图及家庭装修照片,证明吴某的房屋阳台面积没有给予补偿、房屋装修没有予以合理补偿。

对事实的全面把握以及对法律的准确阐释,从庭审开始,律师就掌握先机,步步为赢,这场权益之争的主动权逐渐掌握在我方手里。最终,法院全部采纳律师的意见,作出撤销《征收补偿决定》的行政判决书。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诉讼取得胜诉,打破了公权力不可战胜的神话,同时,就个案来说,将为本案当事人获得合法合理的拆迁补偿安置起到决定性影响。

【律师说法】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补偿决定,补偿决定所依据的评估结果等材料同样应当依法获取,否则不能作为补偿决定的依据。作为被征收人应当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权利,争取合法合理的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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