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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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与蔡XX、石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刘伟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8日 19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杨XX,女,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包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内蒙古孚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内蒙古孚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XX,男,196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团三小教师,住包头市。
被告:石X,女,196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包钢二十六小教师,住包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X,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XX与被告蔡XX、石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周XX,被告石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70000元;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亲戚关系,2011年被告向原告借款170000元,之后一直推脱不还。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17年1月27日重新出具借条并签字,但至今仍未还款。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发生于夫妻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共同债务,故原告诉至本院。
被告蔡XX未到庭,未答辩。
被告石X辩称,1.该笔借款是否真实存在,答辩人不清楚;2.即使该笔借款存在,但是该笔借款没有用到家庭生活当中,也没有用到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当中;3.该笔借款是否存在,及借款的用途用由原告举证说明;4.借款数额巨大,被告石X除房屋外再无其他任何财产,所以通过推证该笔巨额借款并没有用到家庭生活当中,所以请求法庭驳回原告对被告石X的诉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原告杨XX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借条一张,欲证明被告蔡XX于2017年元月27日向原告杨XX出具借条,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且原告方已按照约定的数额将借款交付给被告蔡XX;证据二、短信截图一张,欲证明原告杨XX曾多次向被告蔡XX索要借款,但被告蔡XX拖延至今仍未偿还;证据三、证人蔡X1证言,欲证明被告蔡XX曾向原告杨XX借款的事实,该笔借款是用于被告蔡XX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被告蔡XX未到庭未质证。被告石X对以上证据质证为:对证据一、二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因为该借条是被告蔡XX所签,是否是蔡XX本人所签不清楚,被告石X没有参与此次借款,原告杨XX也从未告知被告石X该笔借款的存在;对证据三证人蔡X1证言不予认可,认为不能证明被告蔡XX将借款用于家庭生产经营活动。被告石X提交证人蔡X2、张X证言,欲证明被告蔡XX常年赌博,所借资金都用于赌博,并未用于其家庭生活。原告杨XX质证为:该证人证言只能证明被告蔡XX有赌博的恶习,证明不了所借款项用于赌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杨XX与被告蔡XX、石X系亲戚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1年,被告蔡XX向原告杨XX借款170000元,多年未还。2017年1月27日,被告蔡XX向原告杨XX重新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上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借款利息。
本案在立案前,原告杨XX诉前保全了被告石X所有的位于包头市房屋一套。
本院认为,原告杨XX与被告蔡XX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借条、证人蔡X1证言足以证实,原告杨XX已按约发放了借款,被告蔡XX有义务及时足额偿还借款。关于原告杨XX要求被告石X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虽然借款产生于二被告婚姻存续期间,但该笔借款数额巨大,被告石X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其对借款不知情,与被告蔡XX无举债合意,被告蔡XX超出家事代理权且原告杨XX无证据证明该笔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被告石X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杨XX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蔡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杨XX借款170000元;
二、驳回原告杨XX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0元、保全费1520元(原告杨XX已预付),由被告蔡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伟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2011年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2012年从事专职律师至今。现任包头市法官权益保...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包头
  • 执业单位:内蒙古孚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50220********5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