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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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作者:操璐律师时间:2020年05月2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93次举报


对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我国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缔约过失赔偿责任的范围是对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对信赖利益的赔偿,一般不应超过履行利益,同时还应遵循过失相抵的赔偿原则。

当事人在合同订立之前的状态与现有状态之间的差距,就是信赖利益损失的范围。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包括有:

1、缔约费用,如通讯费、为了订立合同而赴实地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

2、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如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购买房屋、机器设备或雇工支付的费用,或者为运送或受领标的物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

3、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行合同支出费用而失去的利息;

4、由于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未尽照顾保护义务而使对方当事人的人身受到伤害所支出的医疗费用和因身体伤害而减少的误工收入;

5、由于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未尽通知、说明义务致使对方当事人遭受的财产上的实际损失。

间接损失主要是相对人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丧失的与第三人另订合同机会所遭受的损失。这些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必须是在可以客观预见的范围内,必须是基于信赖关系而产生的损失。

因一方当事人的缔约过失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害时,受损害方有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扩大的义务,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因其防止损害扩大支出的合理费用,也应当由缔约过失方承担。


操璐律师,现居湖北十堰竹溪县,现于湖北君迪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主要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债权债务、侵权等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十堰
  • 执业单位:湖北君迪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20320********74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工程建筑、债权债务、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