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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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原则

作者:操璐律师时间:2020年05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54次举报


1、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

保险公司理赔是履行保险合同义务的具体体现。保险合同规定保险双方当事人各自的权利与义务,这些权利与义务要求双方恪守合同约定。对保险公司来说,在处理各种赔偿时,应当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接受报案、认真审核责任、准确和合理地确定损失。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公司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赔款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有关赔款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公司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公司未及时履行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或给付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公司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2、主动、迅速、准确和合理的原则

主动和迅速是指保险公司在处理赔案时积极主动,不拖延并及时深入事故现场进行查勘,及时理算损失金额,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迅速赔付。保险公司理赔的这一原则旨在提高保险理赔的水平和质量,提高保险公司的社会地位,争取更多的客户。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五条还规定“:保险公司自收到赔款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款或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公司最终确定赔款或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3、实事求是的原则

保险公司理赔的实事求是包括两个层次的意思。对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出的索赔案件,必须遵守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此外保险公司理赔人员还应当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处理赔案。对于一些有利于保险公司业务稳定与发展,保险公司市场地位和竞争力的改善,社会的安定等保险赔案,保险公司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必要的通融赔付。

保险理赔原则主要有三大原则,包括了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就是重保险合同的意思;还有主动、迅速、准确和合理的原则,这个意思是在保险理赔的时候所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的原则也是针对于保险理赔的。


操璐律师,现居湖北十堰竹溪县,现于湖北君迪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主要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债权债务、侵权等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十堰
  • 执业单位:湖北君迪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20320********74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工程建筑、债权债务、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