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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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毒品犯罪职务犯罪公司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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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成功获得轻判!

发布者:魏铭律师|时间:2016年05月05日|分类:侵权 |753人看过

案件描述

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某,男,199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11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辩护人魏铭,广东仁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诉(2014)5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3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于2013年8月因劳务派遣进入深圳市汉庭世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庭公司)工作,具体工作地点为深圳市福田区沙尾文化创意园307栋汉庭世纪酒店,负责该店前台接待及收银工作。2013年10月30日至31日期间,被告人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采取欺骗同事及冒签他人名字的手段,私自将该酒店2013年10月30日早、中、晚三班及31日早班的营业款人民币20653.5元占为己有。随后,被告人谭某删除酒店监控记录,携款逃匿,其所得赃款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2013年11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谭某在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宝铜路爱斯桥网吧被抓获。被告人谭某被抓获归案后,其家属代其退还赃款人民币20653.5元。

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以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谭某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谭某判处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被告人谭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辩护人辩称: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犯职务侵占罪无异议;2、被告人坦白悔罪,认罪态度好;3、被告人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4、被告人涉案金额小,且已经全部退回,社会危害性较小;5、被告人已经受到了限制人身自由的相应惩罚;6、被告人之前表现一贯良好。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仲裁结果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谭某于2013年8月因劳务派遣进入深圳市汉庭世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庭公司)工作,具体工作地点为深圳市福田区沙尾文化创意园307栋汉庭世纪酒店,负责该店前台接待及收银工作。2013年10月30日至31日期间,被告人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采取欺骗同事及冒签他人名字的手段,私自将该酒店2013年10月30日早、中、晚三班及31日早班的营业款人民币20653.5元占为己有。随后,被告人谭某删除酒店监控记录,携款逃匿,其所得赃款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2013年11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谭某在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宝铜路爱斯桥网吧被抓获。被告人谭某被抓获归案后,其家属代其退还赃款人民币20653.5元。

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清楚,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谭某的身份材料、汉庭公司提供的《前台交接班报表》、《前台收银缴款登记表》、《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情况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派遣员工劳动合同》、《2013年9月考勤汇总表》、《谅解书》、《参保证明》、《前台接待职责说明》、手机号码通话记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物证;2、被告人谭某的供述;3、被害人唐某的陈述;4、证人谢某、黄某、程某、王某的证言;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谭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其家属积极退赔被害单位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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