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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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仁皓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毒品犯罪职务犯罪公司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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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成功获得轻判!

发布者:魏铭律师|时间:2016年05月05日|分类:侵权 |844人看过

案件描述

公诉机关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自报),男,198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瑞金市,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瑞金市。因本案于2014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4年7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瑞金市,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瑞金市。因本案于2014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魏铭,广东仁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许向前,广东仁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潮安检刑诉(2014)6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许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湘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被告人许某某及其辩护人魏铭、许向前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仲裁结果

经审理查明:

1、被告人朱某某于2014年5月1日凌晨,携带液压钳窜至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声乐大酒店附近被害人卢某某出租屋前,采用剪锁的手段,盗走被害人卢某某的一辆粤U-FQ542田达TD125-45摩托车及被害人卢某甲的一辆田达TD125-45摩托车,后逃离现场。作案后,赃车被销售,所得赃款被花光。破案后,赃车无法追回。

经价格鉴定:被盗的一辆粤U-FQ542田达TD125-45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158元;一辆田达TD125-45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990元。

2、被告人朱某某伙同同案人“老鬼”(另案处理),于2014年7月29日晚,驾驶摩托车窜至潮州市潮安区被害人王某某出租屋前,盗走王停放在屋内的一辆赣B-427Y5隆鑫LX125-32摩托车,后逃离现场。作案后,赃车由被告人朱某某自用。破案后,公安机关追回赃车并发还被害人。

经价格鉴定:被盗的一辆赣B-427Y5隆鑫LX125-32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970元。

3、被告人朱某某伙同同案人“老鬼”于2014年7月29日晚,驾驶摩托车窜至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梅溪村联荣公寓停车场,盗走被害人郭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粤D-RS106豪爵HJ125-8G摩托车,后逃离现场。作案后,赃车被销售,所得赃款被瓜分。破案后,赃车无法追回。

经价格鉴定:被盗的一辆粤D-RS106豪爵HJ125-8G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752元。

4、被告人朱某某伙同同案人“老鬼”于2014年7月31日上午,驾驶摩托车,携带剪刀,窜至潮州市潮安区被害人刘某某的出租屋前,盗走刘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东力TN125-22C摩托车,后逃离现场。作案后,赃车被销售,所得赃款被瓜分。破案后,赃车无法追回。

经价格鉴定:被盗的一辆东力TN125-22C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805元。

5、被告人朱某某、许某某于2014年8月10日下午,驾驶摩托车,携带“T”字撬,窜至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龙桥路恒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隔壁一在建工地,采用撬锁手段,盗走被害人许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豪爵HJ125-8摩托车,后逃离现场。作案后,赃车被销售,所得赃款被瓜分。破案后,赃车无法追回。

经价格鉴定:被盗的一辆豪爵HJ125-8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620元。

6、被告人朱某某、许某某于2014年8月12日上午,驾驶摩托车,携带“T”字撬、液压钳等作案工具,窜至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华桥村二段工业区王某甲的抛光棚内,采用剪锁手段,盗走被害人王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大龙DL125-22B摩托车,后逃离现场。作案后,赃车被销售,所得赃款被瓜分。破案后,赃车无法追回。

经价格鉴定:被盗的一辆大龙DL125-22B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040元。

被告人朱某某、许某某均于2014年8月1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综上所述,被告人朱某某单独及合伙盗窃作案6宗,盗得赃物共价值人民币25335元;被告人许某某合伙盗窃作案2宗,盗得赃物共价值人民币666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许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被害人卢某甲等人的陈述,辨认笔录,现场图及现场拍照,物证,扣押物品清单,鉴定意见,被告人朱某某、许某某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讯问时的供述,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证实、破案经过等相关书证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许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某、许某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朱某某、许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对被告人朱某某、许某某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许某某的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未掌握具体犯罪事实之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有自首情节,在本案中系从犯,盗窃数额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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