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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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人民日报力挺衡阳打人警察:保护不了妻幼,何谈保护群众!》有感

发布者:杨明律师|时间:2019年07月26日|分类:行政复议 |576人看过

01 

衡阳警方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7月15日晚,张先生(石鼓公安分局黄沙湾派出所副所长)、龚女士(市女子看守所所长,张先生妻子)与好友唐某两家带小孩(一男一女,均为7岁)及肖某蓓(女)在大不同酒店吃晚饭。

 

聚餐结束时小孩龚某告诉肖某蓓,有陌生男子亲唐某(女孩)脸,两个孩子指认,当晚同在大不同酒店就餐的贺某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处于大量饮酒状态)是亲吻唐某的男子。

 

龚女士知道情况后,质问贺某贺某突然将毫无防备的龚女士踹倒在地,后又将肖某蓓打倒在地,后继续追打龚女士,将龚女士打倒并骑在她身上,击打其头部。接到求救电话从二楼包厢赶到现场的张先生,先打了贺某的朋友彭某几拳。

 

接着抓住贺某将其打倒在地,并骑在贺某身上对其进行击打,在将贺打倒在地后,又对其踢了几脚,致其倒地不起。随后,张先生转身找到彭某,再次打了他几拳。

 

贺某酒后失态,行为不当,是整个事件的起因,并殴打龚女士、肖某蓓等人,华兴派出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对贺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

 

 

张先生得知妻子龚女士被打,对贺某进行制止,但在贺某倒地后再次脚踢贺某,属于制止过当。张先生已经通过组织程序被列为石鼓公安分局拟任副科实职干部考察对象并公示,事件发生后,石鼓公安分局已取消其提拔资格。

 

7月21日,衡阳市公安局决定对张先生停职30天。7月24日,市纪委监委驻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45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张先生政务警告处分。

 

 

02 

人民日报为涉事警察发声

 

这样的处理结果,显然无法让人接受。而作为中央党媒官微的《人民日报》,也第一时间表明了态度:保护不了妻、幼,谈何保护群众?

 

人民微评说:女童被辱、妻子被殴,警察张先生制止过当虽属欠妥,但在危急关头确也不乏合情合理的成分。更该追问贺某酒后撒野、嚣张跋扈,谁给的底气?此前一段视频,断章取义,混淆视听,又是谁炮制的?

 

这样的质疑直戳问题核心,张先生虽然身为人民警察,但出于本性出手制止暴力行为无可厚非,正如零点在前一篇文章所说:这一刻,法律很远,但拳头很近。

 

警察看到自己妻子被殴打时,难道不出手,而是报110等待其他民警赶到现场制止?

 

换作世上任何一个男人,恐怕都无法忍受这样的憋屈。这一刻,张先生的身份是父亲、是丈夫,却唯独不应该强调他是警察。

 

警察也是堂堂七尺男儿,警察也有血有肉、有情有义,张先生只是做了一个男人在危急关头应该做的事,却被舆论抓住警察身份疯狂炒作借此抹黑整个公安队伍,居心何在?!

 

03

处理结果明显有失公允

 

挑起整个事件的主角贺某,仅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殴打他人的行为作出拘留15天,罚款1000元的处罚。对其猥亵女童,事后私自删减视频,断章取义将事件公布网络的无耻行为置若罔闻。

 

而副所长张先生,被取消干部提拔资格,停职30天,又被纪委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处罚力度与贺某旗鼓相当。敢问,法律惩恶扬善的作用在哪里?

 

警服绝不应该是枷锁,社会的公序良俗需要所有有良知、讲公道、有正义感的人来共同维系。在此我们强烈要求衡阳警方、衡阳纪委:

 

贺某猥亵儿童、网络造谣的行为追加处罚。

 

撤销对张先生副所长的处分,恢复提干资格!


律师评价:法律应该而且必须应该人性化,动不动防卫过当,动不动不允许自救,要扩大解释正当防卫的时间和空间,司法裁判具有指引作用,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要人性化统一,在紧急情况下,要让被侵权人冷静,打不还手、骂不还嘴?要被侵权人在现场就正确辩别行为是否适时适度?法律不要强人所难,要讲人性,只要是一个人,当时你应该怎么做?不要挫伤正当防卫、见义勇为人的社会积极性,不要形式主义地机械办案。天上掉下一块石头,法律不允许避让,要报警,等砸到自己了再司法救济,或者等人被打死了再讨说法?为官就要为人民服务,为官就要敢于担当!所有的名利在当时都应无暇顾及,为人性请命,为生存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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