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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致人伤亡,如何主张“两金”?

发布者:王刚律师|时间:2023年07月06日|分类:交通事故 |1089人看过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黄天成(化名)驾驶电动三轮车与行人冒军(化名)相撞,致冒军受伤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黄天成逃离现场,于次日被抓获。经交警部门认定,黄天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冒军无责任。双方就赔偿未能达成一致,冒军的法定继承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含死亡赔偿金在内的各项损失合计1114125.67元。

黄天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那么两原告如何主张死亡赔偿金呢?能得到支持吗?


法理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犯罪行为导致死亡、重伤结果的,法院不支持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以下简称两金),但机动车肇事则例外。

一、主张“两金“的法律依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92条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确定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允许在承担刑事责任后,再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貌似与“一事不二罚”的原则形成冲突,但是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做出的刑事政策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二、主张”两金“的主张途径

1、在交通肇事的刑事诉讼中提出。在公诉机关指控黄天成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诉讼程序中,冒军家属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书,准备相关证据材料,提出“两金”的赔偿请求,法院会在刑事开庭审理时,一并审理民事赔偿请求。

如果没有保险公司的,就只将黄天成列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如果有保险公司的,就将黄天成和保险公司列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共同被告人。

2、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冒军作为受害人在刑事诉讼中不提民事赔偿请求,在刑事判决后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将黄天成和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人。

结语

综上所述,因交通肇事罪致人死亡的,被告人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两金”。经法院审理,判决黄天成共计赔偿因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1056050.67元(含死亡赔偿金1007841.6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生效。

存在的问题是:因机动车肇事导致受害人死亡,没有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而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情况下能否主张“两金”?或者在公共场所肇事导致受害人死亡,没有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而认定为过失(或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情况下能否主张“两金”?按照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精神,只要是因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则不论如何确定罪名,受害方均有权主张“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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