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达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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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当事人被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最终未支持原告200000赔偿一案

发布者:张达鸿律师 时间:2018年08月09日 55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xx公司被诉侵害何xx外观设计专利权,何xx要求赔偿损失200000元,本律师接受委托,通过指出沙发扶手倾斜的角度不同、沙发靠背上方的靠枕前端向前弯曲的角度与弧度有所不同、沙发坐垫可视的前面与侧面上缝线的深浅有所不同等事实,最终法院判决赔偿原告80000元,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

原告何xx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xx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被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达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xx公司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停止制造、销售专利侵权产品并销毁生产模具、设备;2.判令xx公司赔偿何xx损失200000元及为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23000元(包括公证费、购买侵权产品费、律师费等);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xx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何xx于2016年8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组合沙发”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 xxxxxxxx.4, 2017年2月15日获得授权公告并生效。2017年6月以来,何xx发现xx公司未经授权,大量生产和销售模仿何xx涉案专利的产品,严重侵害何xx的合法权益,造成何xx重大经济损失,特诉至法院,请支持何xx的诉请。

被告xx公司答辩称,xx公司没有制造、销售与何xx权利证书相同或相似的产品,请驳回何xx的全部诉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原告何xx提交5份证据:证据1,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及专利收费收据,拟证明何xx的外观设计获得国家专利资格,应受法律保护。证据2,公证书,拟证明xx公司生产和销售涉案被控侵权产品。证据3,购买侵权产品相关凭证,拟证明xx公司生产和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及维权支出。证据4,专利许可合同,拟证明何xx许可第三方实施涉案专利并按合同获取收益。证据5,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拟证明何xx维权的支出。xx公司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没有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确认,关联性不确认,只能证明在xx公司处购买了被控侵权产品,不能证明是xx公司生产被控侵权产品,何xx主张的厂房是xx公司的仓库,不能证明xx公司有生产行为,且不能证明侵犯了何xx的涉案专利;对证据3的质证意见与上述证据2的意见一致;对证据4的三性均不确认,该专利许可合同是何xx与第三方的合同,xx公司无法确认真实性,合同内有多处空白和修改,且没有相关发票证明何xx的损失;对证据5中委托代理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确认,关联性不确认,无法证明何xx是否实际支付律师费,应提供相关发票予以佐证,对公证费票据的三性确认。

被告xx公司没有提交证据。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在本院认为部分予以评述。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27日,何xx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为“组合沙发xxxxx”的外观设计专利,于2017年2月15日获得授权,专利权人是何xx,专利号为xxxxxxxxxx.4,用途是家具,日常用品,设计要点是形状,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是使用状态图。上述涉案专利是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包括一组沙发及两把椅子,套件1为椅子的外观设计图片,套件2、套件3及套件4为沙发的外观设计图片。何xx提交专利收费收据,显示涉案专利的交费日期是2017年8月29日。何xx提供《专利许可合同》 ,根据合同内容显示,何xx将涉案专利的使用权、制造权和合同产品的销售权授予佛山市xx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 ,采用提成方式计算价格,合同签约日期是2017年3月1日,有效期三年,合同落款处有xx公司的印章及何xx的签名。

何xx主张xx公司存有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侵权行为,主张生产行为的理由是xx公司经营范围中有生产,公证取货是从厂房中提货,可以推定xx公司有生产行为,主张销售行为的理由是购买了被控侵权产品。何xx主张xx公司销毁生产模具、设备,理由是推定有生产模具和设备。

xx公司确认被控侵权产品是其销售的,但不确认是其生产的,xx公司主张是根据何xx的需求从第三人处拿货,但未提供证据证明。

何xx主张合理维权费用包括公证费、购买侵权产品费及律师费,公证费提供了发票予以证明,金额为620元,购买侵权产品费有订货单、送货单及POS签购单予以证明,金额为5380元,律师费提供了《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予以证明,合同上显示律师服务费为18000元。

另查明,xx公司是一家成立于2013年5月9日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唐xx,注册资本人民币伍佰万元,经营范围是一般经营项目:主营:家具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涉案专利处于合法有效的期限内,依法应当受到保护。根据本案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1,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2.xx公司是否存在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3·若侵权成立,xx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

关于争议焦点1,将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套件2、套件3及套件4的设计进行比对,两者存有以下不同点: 1,沙发扶手倾斜的角度不同,涉案专利是向外倾斜,而被控侵权产品则是向内倾斜,且涉案专利沙发扶手最前端有一椭圆形木质结构,椭圆形的左下方处有一缺口,而被控侵权产品沙发扶手最前端的木质结构为类似倒水滴形; 2.沙发靠背上方的靠枕前端向前弯曲的角度与弧度有稍许不同,与涉案专利相比,被控侵权产品弧度更浅一些,向前弯曲的角度更小一些; 3.涉案专利在沙发的两个侧面中间靠上一点的位置有一横向木条,而被控侵权产品则没有;4,沙发坐垫可视的前面与侧面上缝线的深浅稍有不同,与涉案专利相比,被控侵权产品的缝线更深一些,导致缝线与缝线间的皮质有更明显的凸起;缝线的上方,涉案专利在坐垫的上面边缘另有一道缝线,而被控侵权产品则没有; 5涉案专利沙发坐垫的表面更平一些,而被控侵权产品沙发坐垫的表面更为凸起一些。综上,本院认为,上述不同点均属于局部细微区别,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通过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上述不同并不足以导致两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产生实质差异,故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套件2、套件3及套件4的设计构成近似。故本院依法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xx公司以被控侵权产品缺少两个小沙发而主张两者不相同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2,何xx主张xx公司存有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侵权行为。对于销售行为而言,xx公司确认被控侵权产品是其销售的,结合涉案订货单、POS签购单及公证取货的事实,本院依法认定xx公司存有销售的侵权行为。使用说明书中亦显示有被控侵权产品是弗克斯家居专为成功人士设计的沙发,凭专业化、规模化的大生产提供贴心的售后服务等内容,再结合xx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家具制造业,xx公司主张被控侵权产品来源于第三人,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依法认定xx公司存有生产的侵权行为。

关于争议焦点3,xx公司生产、销售与涉案专利相似的被控侵权产品,构成侵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何xx诉请销毁生产模具、设备,但未提供证据证明生产模具、设备的存在,故本院对何xx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本案中,因何xx未能举证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xx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故本院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1,涉案专利为外观设计专利; 2.xx公司存有生产、销售的侵权行为; 3.被控侵权产品的价格; 4.何xx的合理维权费用,其中公证费及购买侵权产品费用均有票据予以支持;律师费只提供有合同,实际也已委托律师参与诉讼,但未提供相关票据,酌情予以支持。综上,本院依法酌定xx公司赔偿何xx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xx家具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何xx第xxxxxxxxxx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涉案产品。

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xx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何xx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0元;

三、驳回原告何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 由原告何xx负担1379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xx家具有限公司负担2921元(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其同意被告应负担部分由被告于上述判决履行期限内向其径付,本院不作退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本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张达鸿律师,现任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事法律工作近十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的经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佛山
  • 执业单位: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0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