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达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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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李xx与陈xx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最终法院驳回陈xx全部诉讼请求一案

发布者:张达鸿律师 时间:2018年08月08日 52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李xx被诉不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本律师接受委托,通过熟练诉讼技巧,最终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陈xx与被告李xx、黄xx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8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养才、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达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两被告继续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协助原告办理位于顺德区某地块; 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两被告同属于顺德区大良近良居委会居民,2017年9月15日,两被告将属于自己所有的宅基地转让给原告,双方签订了《房地产(地块)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转让总价为1388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全部地价款,被告也已经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但是被告一直没有配合原告办理土地过户手续。经过原告多次催告,被告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同属于同村村民,被告转让自已的宅基地使用权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原告的利益,原告依法起诉到法院,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被告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可其事实,但对理由有异议。被告并非不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是双方沟通存在问题。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2017年9月15日,原告陈xx与两被告签订《房地产(地块)买卖合同》,约定两被告自愿将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民住宅留用地出售给原告,价格为1388000元,在该房地产出证后五天内移交该房地产使用权。同时合同还约定了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2017年10月,两被告取得了不动产权证,载明两被告共同共有坐落于某地,权利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性质为划拨,用途为农村宅基地,面积为72平方米,并注明该地块属于固化宅基地,按顺发[2001]13号文集体土地转国有。该地块上并未建设房屋。

本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本案诉争的土地系国有划拨土地,权属人尚未经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不能予以转让。故原、被告之间签署的《房地产(地块)买卖合同》应属无效。故原告要求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xx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64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 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达鸿律师,现任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事法律工作近十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的经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佛山
  • 执业单位: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0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