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达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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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xx家居公司与陈xx劳动争议,最终认定xx公司并无克扣、拖欠工资一案

发布者:张达鸿律师 时间:2018年08月03日 44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xx家居用品公司与陈xx发生劳动争议,被诉克扣、拖欠陈xx工资,本人接受公司委托,通过提供银行交易明细、社会保险费申报个人明细表等证据,最终使当事人被认定无克扣及拖欠工资行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工资、赔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等事宜发生劳动争议,申请人向本委提请仲裁。

本委于2017年7月20日受理后,依法指定仲裁员姚xx处理,并于2017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陈xx委托代理人靳xx到庭参加仲裁,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张达鸿到庭参加仲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2014年2月14日入职被申请人处。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部门生产部,职位是油漆工,薪酬底薪加提成,底薪人民币6000元/月,合同期限为三年即2017年2月13日到期。合同期满后,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由于被申请人经常无法按期发放工资,申请人提出抗议,被申请人于2017年7月1日开除申请人,并违法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2017年1月和2月,是我国的春节期间,属于正常的法定假期,被申请人无权克扣法定假期的工资,克扣工资共计5248.85元。而且被申请人未依法支付申请人2017年5月、6月份的工资12000元。由于申请人是油漆工,油漆中含有对身体有害的苯系物、酮系物、酯系物,属于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被申请人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之前,未安排申请人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被申请人安排申请人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完毕。现本人特向贵委提出如下申请: 1、被申请人支付2017年5月和2017年6月份的工资12000元;2、被申请人支付2017年1月和2017年2月克扣工资5248.85元; 3、被申请人支付2017年3月15日至2017年7月15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4000元; 4、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5119.09元; 5、被申请人支付体检费1000元。

申请人提供如下证据: 1、劳动合同书; 2、劳动合同补充协议; 2、厂牌; 3、银行交易明细清单; 4、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5、告示。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当庭提出答辩:申请人2014年2月14日入职,为生产员工,双方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无异议又继续工作,则以原约定自动续签。

被申请人每月按时全额发放工资,不存在克扣和拖欠工资。自2016年初以来,申请人在喷涂油漆时随意浪费,工作极不负责,后经被申请人批评教育, 申请人的工作态度稍有改善,但在2017年恢复如此,给被申请人带来很大的不必要经济上的损失,因申请人不胜任其工作岗位,被申请人2017年7月1日才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综上所述,恳请贵院依法驳回申请人请求。

被申请人提供如下证据: 1、银行交易明细; 2、社会保险费申报个人明细表。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本委查明:申请人于2014年2月14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任生产部油漆工,双方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4年2月14日至2017年2月14日止,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工资为每月底薪2800元+提成奖金+加班工资。被申请人发放申请人2017年3月份工资4141.3元, 2017年4月份工资4141.3元。2017年7月1日被申请人发出《告示》,以申请人浪费油漆造成油漆成本严重超标为由,给予申请人开除处理。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已发放2017年5月份工资5762.99元,被申请人称已发放2017年5月份工资3425.49元。被申请人未发放申请人2017年6月份工资。申请人2017年6月份出勤28天。申请人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3590. 21元。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为凭,证据确实,足以认定。

本委认为: 1、关于2017年5月、6月份的工资问题。申请人主张每月建设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清单中除了有以被申请人名义转帐的“工资”之外,还有以“王xx”帐户转帐款项都是申请人的工资。但被申请人对以“王x”帐户转帐款项不予认可,不承认是被申请人发放给申请人的工资。申请人对此也未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因此本委对申请人所主张的工资数额不予认可。被申请人向本委提交的申请人的工资表中实发工资数额与申请人提交的客户交易明细致,因此本委对被申请人所主张的工资数额予以采信。庭审时,被申请人主张已支付申请人2017年5月份实发工资2731.49元,申请人对此不予认可,主张按6000元标准支付该月工资,但未提供相反证据,本委对该主张不予采信。被申请人已足额发放了申请人2017年5月份工资, 申请人再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无事实依据,本委不予支持。另外, 2017年6月份申请人出勤28天,显然申请人休息日加班天,

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17年6月份工资:2800元+2800元÷21.75天×6天×2倍=2800元+1544.83元=4344.83元, 申请人要求合理部分,本委予以支持。2、关于2017年1月、2月份被克扣工资的问题。申请人主张以每月6000元的标准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7年1月、2月份工资差额,无事实依据,本委不予支持。3、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问题。双方2014年2月14日签订一份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4年2月14日至2017年2月14日止,合同到期后一个月内双方未续签书面合同,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2017年3月15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4141.3元÷2+4141.3元+3425.49元+4344. 83元= 2070.65元+11911.62元=13982.27元。申请人要求合理部分,本委予以支持。4、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问题。被申请人辞退申请人仅以申请人浪费油漆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但未有任何事实依据,也未有任何规章制度为依据,因此被申请人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应依法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

3590. 21元×3.5个月×2倍=25131.47元, 申请人要求合理部分,本委予以支持。5、关于体检费1000元的问题。

请人庭审时称未有体检票据,因此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1000元的体检费无事实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本委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2017年6月份工资4344.83元;

二、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2017年3月15日至2017年6月30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3982.27元;

三、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5131.47元;

四、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若劳动者一方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一方提起民事诉讼的,该项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对本仲裁裁决无起诉权,但是认为有证据证明本仲裁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张达鸿律师,现任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事法律工作近十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的经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佛山
  • 执业单位: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0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