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达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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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帮助当事人追回借款96990及利息

发布者:张达鸿律师 时间:2017年11月13日 51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人代理原告刘XX诉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通过庭审提交的证据和诉讼技巧,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次事件,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偿返本人代理的原告借款本96990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1月2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清偿之日)。

以下是,庭审的情况和判决内容:

    原告刘XX与被告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的委托代理人张达鸿,被告张XX的委托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XX诉称:原告和被告是几年的朋友关系。201s年s月4日,被告因她哥哥(张XX)出交通事故进了医院,急需用钱治疗,,恳求原告借钱10万元口原告同意,分别在201554日和201555日向被告的账户转入一共10万元。20157月14日,原告要求被告还款,但被告明确表示不还钱,后原告多次催还,被告再也没有理会原告。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10万元和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XX辩称:双方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原告主张的两笔转账金额均是双方共同经营网店期间的往来款项,该款项用于网店的日常经营。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4日、5月5日,原告通过网银向被告转账50000元、50000元,合计100000元。

原告为证明向被告主张的100000元为借款,提供了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5月3日的QQ聊天记录,其中昵称为“遇见*一一许你一世安然”为被告,昵称为“无处不在”为原告。内容有:被告:你看一下,那个钱什么时候转给他。他有急着要了,说医院费都欠了几天了。再不给那边只能出院。”原告:“人醒过来了没有嘛。”被告:“还没清醒,不晓得神智是不是好的说。还没脱离危险期。就是要医药费。我哥说现在一共花了十多万了。他能借的都借了只有看我这了,所以你看今晚卖了嘛,我这两天也一直关注.”原告:“更低了。是的。最多只能转5万。”被告:“好嘛。那等今晚转钟了再转那五万嘛。”原告:“嗯。”被告:“他外面欠都欠十多万了。唉”。微息聊天记录内容为:原告:“我每天都省着吃,害怕吃完了就没得你的饺子吃了。好了啊,10万都转过去了。你查收一下,已经全部到你卡里了”。被告:“嗯。我看到了。我马上给他转过去”。原告:“你觉得我骗你,那我就给你写借条,立字据。当作是借给我的”。被告:“但是,你若要过来,跟我要这点钱。我们势必是会变成仇人!我是不会过来的”。原告:“但是我不希望我们为了这个钱搞得我们变仇人”。被告:“那就看你要不要跟我要这点钱!!!我是不会给你的”。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一份由宁XX出具的证明,内容为:本人宁XX是刘XX、张XX的朋友,张XX5月4日左右因她哥哥发生车祸的事情急需用钱,向刘XX借款10万元,分两次打入张XX的帐号,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被告对上述转账凭证、QQ聊天记录、证明质证认为:首先,对转账凭证、QQ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但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可。因为聊天记录中所记载的内容并没有陈述款项的用途,‘.也没有说明就哥哥出了交通事故需要10万元;转账凭证没有备注借款或用途,对于款项的性质也没有明确,因此不能单独.以转账凭证而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对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首先,证人没有出庭作证,无法确定证明是否证人本人书写,也无法证明证人与原告、被告之间的关系。

庭审中,被告陈述,被告的哥哥从没发生交通事故,原、被告之间是恋人关系,双方在广州共同经营有6家网店,网店是以原告、被告、被告哥哥、被告母亲等名义开设的,由于网店经营的产品都是销售到国外的,所以交易的资金都是美金,故回款都需要通过新加坡的中转账号户再转至国内,国内对应的账号即为本案原告通过账户尾号为2544转款10万元给被告的交通银行账户。被告收到原告的10万元是经营网店的分成,双方对网店的分成约定比例为四六分成,现原告尚有15万元未分配给被告。

原告对被告上述陈述不予确认。

被告为证明在2014年12月9日至2015的5月23日,被告通过尾号为2544的账户向原告尾号为6181的账户转入12笔款项,合计37710元,提供了转账凭证。其中2014的12月9日至2015年5月5日(含5日)前转款为34700元,2015年5月6日(含6日)后的转款为3010元。被告表示,若本案认定为借款,上述转款款应冲抵借款。原告质证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被告的转款是在2015年5月4p之前,而原告出借款项的时间为2015年5月4日、5日,因此该款不能认定为被告归还借款。.被告提供了其与原告的QQ聊天记录、微信记录,为证明1,在201fl年起与原告为情侣交关系,并共同经营网店,双方约定网店的分成比例为四六分成;2、原告以涉案10万元为要挟,要求与被告结婚,并以此作为撤诉条件。原告对上述证据质证认为,被告无提交QQ聊天记录、微信记录的载体,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被告基于原告对其上述提交的QQ聊天记录、微信记录不予确认的情况下,当庭对原告提供的QQ聊天记录质证意见变更为不予确认。

以上事实,转账凭证、QQ聊天记录、微信记录、证明、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对于原告认为于2015年5月4日、5日分别向被告转账共ID万元系借款的主张。第一,对原告提供的QQ聊天记录真实性的认定。庭审中,被告对原告提供的QQ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后又作出与之相反的陈述,对此本院认为,被告先行对证据的确认行为,实际是一种自认,自认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陈述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本案中,被告对原告提供的QQ聊天记录在庭审质证时已明确作出了承认的意思表示,虽然在庭审结束前撤回该表示,但对此原告并未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被告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对证据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作出的,是与事实不符的确认,因此,本院对原告提供的QQ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子以确认。根据QQ聊天记录显示的内容,原告向被告转账10万元是因被告家中亲人发生交通事故而要求被告向其付款,该对话内容,并没有显示为双方合作开设网店而进行分配的红利,因此,本院确认涉案的款项为借款。被告抗辩,其收到的10万元是双方共同开设网店的分红款,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向原告借款后,现原告向被告主张归还借款10万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但对被告于2015年5月4日、5日前已付原告的款项是否认定为已归还借款。由于原告向被告出借款项的时间为2015年5月4 5日,按常理,被告不可能在未向原告借款的情况下,提前向原告归还借款,因此,被告主张于201222日前支付给原告的34700元是归还借款,本院不予采纳,该期间支付原告的34700元不能作为是归还本案借款的数额。对于2015年56 后被告支付原告的3010元,因该款是在借款后发生的转款,且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该款被告支付的用途,故被告主张冲扣借款的抗辩,本院予以采纳。冲减后,被告尚欠原告96990元(100000元一3010元=96990元)。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0元,对超出96990元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从起诉之日即2016年11月2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对被告提供的QQ聊天记录、微信记录的认定问题。由于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为电子数据,被告未能提交该数据的原始载体,仅提供了打印件,在原告否认该证据的情况下,该证据的证明力不足,因此被告以此作为本案100000元并非借款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对于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共同经营网店,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原、被告可另循途径解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天内归还原告刘XX9699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1月2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清偿之日)。

二、驳回原告刘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负担69元,被告负担2231元。上述受理费2300元已经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部分直接支付原告。

 

 

  张达鸿律师,现任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事法律工作近十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的经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佛山
  • 执业单位: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0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