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达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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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原告林XX诉讼离婚,后依法达成调解一案

发布者:张达鸿律师 时间:2017年11月13日 54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是离婚纠纷,本律师经过说服当事人,成功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尽可能的减少了男女双方离婚对小孩健康成长的影响。

以下是调节过程及结果:

在一开始,我代理的原告向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儿子XX告抚养,原告林XX每月1日支付儿子林XX抚养费200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时止(支付至彼告王XX名下的银行账户62366333200XXXXXXXX)被告王XX2018年3月1日前向原告林XX支付20万元

事实和理由

我方代理的原告和被告是中学同学而认识,于2007年1月18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双方感情基础薄弱,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尤其是被告有非常严重的小女子主义、性格冷淡,对原告经常恶言恶语。2007年8月22日生育儿子林XX婚后不久,被告更是以照顾儿子为借口在外租房另居,长年不归家。自此以后,我与被告便过上牛郎织女式的分居生活。结婚这么多年以来,我们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我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其实我所希望的只是家庭的一点点温暖。但是,累了,只有自己默默承受;苦了,无人知晓;病了,自己照顾自己;受了委屈,没人可以倾诉和理解。

在分居期间被告也极少过问本人的情况,偶尔归家对我也是漠不关心,彼此积怨,没有沟通,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由于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夫妻生活,没有感情和关怀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因原、被告双方没有感情基础,且分居多年,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因而理当结束这段婚姻。

为此,原告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院提起诉讼,请你院依法判决。

开庭后,法院依法进行调解。被告情绪激动,不肯和解解决。在本律师的事实和坦诚劝导下,从而达成了调节。法院确认原、被告双方是中学同学而认识,于2007年1月18日登记结婚,于2007年8月22日生育儿子林XX。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确认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同意调解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原告林XX与被告王XX自愿离婚;

二、儿子林XX由被告王XX携带抚养,原告林XX每月1日支付儿子林XX抚养费200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时止(支付至彼告王XX名下的银行账户62366333200XXXXXXXX);

三、账号为62305800000XXXXXXXX银行卡理财存款归被告王XX所有,被告王XX201831日前向原告林XX支付20万元;

四、原告林XX和被告王XX的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由双方自行协商处理;

五、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XX负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张达鸿律师,现任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事法律工作近十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的经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佛山
  • 执业单位: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0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