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达鸿律师 时间:2017年11月13日 54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是离婚纠纷,本律师经过说服当事人,成功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尽可能的减少了男女双方离婚对小孩健康成长的影响。
以下是调节过程及结果:
在一开始,我代理的原告向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儿子林XX由被告抚养,原告林XX每月1日支付儿子林XX抚养费200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时止(支付至彼告王XX名下的银行账户62366333200XXXXXXXX),被告王XX于2018年3月1日前向原告林XX支付20万元
事实和理由
我方代理的原告和被告是中学同学而认识,于2007年1月18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双方感情基础薄弱,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尤其是被告有非常严重的小女子主义、性格冷淡,对原告经常恶言恶语。于2007年8月22日生育儿子林XX,婚后不久,被告更是以照顾儿子为借口在外租房另居,长年不归家。自此以后,我与被告便过上牛郎织女式的分居生活。结婚这么多年以来,我们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我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其实我所希望的只是家庭的一点点温暖。但是,累了,只有自己默默承受;苦了,无人知晓;病了,自己照顾自己;受了委屈,没人可以倾诉和理解。
在分居期间被告也极少过问本人的情况,偶尔归家对我也是漠不关心,彼此积怨,没有沟通,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由于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夫妻生活,没有感情和关怀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因原、被告双方没有感情基础,且分居多年,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因而理当结束这段婚姻。
为此,原告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院提起诉讼,请你院依法判决。
开庭后,法院依法进行调解。被告情绪激动,不肯和解解决。在本律师的事实和坦诚劝导下,从而达成了调节。法院确认原、被告双方是中学同学而认识,于2007年1月18日登记结婚,于2007年8月22日生育儿子林XX。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确认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同意调解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原告林XX与被告王XX自愿离婚;
二、儿子林XX由被告王XX携带抚养,原告林XX每月1日支付儿子林XX抚养费200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时止(支付至彼告王XX名下的银行账户62366333200XXXXXXXX);
三、账号为62305800000XXXXXXXX银行卡理财存款归被告王XX所有,被告王XX于2018年3月1日前向原告林XX支付20万元;
四、原告林XX和被告王XX的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由双方自行协商处理;
五、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XX负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