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人代理骆XX与其用人单位劳动争议仲裁一案,用人单位未与我方当事人签订劳动合同,并且没有按时支付对应的工资,单方解除合同。最后本人为骆XX调解取得35000元。
仲裁请求: 1、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017年2月、3月),小计金额: 7882.2元。2、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支付二倍的工资(2016年,5月至2016年12月),小计金额: 32145.18元。3、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小计金额:3941. I元。4、支付代理费,小计金额:5000元。
经本委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如下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7年3月24 解除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同意于2017年4月21日前一次性支付申清人人民币: 35000元: 3、申请人放弃其他请求,双方劳动争议就此了结。
本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张达鸿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