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被告肖XX拖欠原告罗XX购销合同货款,多次写下欠条,仍未全部清还,本人代理罗XX成功与被告达成受法院强制力约束的民事调解,追回购销合同所欠货款。
原告罗XX诉被告肖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素有钢材生意往来,至2013年5月,共拖欠原告货款130000元,多次写下欠条,仍未全部清还。原告请求判令被告: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0000元和利息3600元;2.被告从2016年4月28日开始到2016年11月28日,每月向原告支付货款5000元和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6年4月8日开始计算至被告还清日止); 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5月20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同意被告肖XX以按月分期还款的形式向原告罗XX清偿债务,被告肖XX所欠货款及作为分期偿还的补偿合计82600元。
二、被告肖XX自2016年5月28日起,每月28日前向原告罗XX还款4000元,直至上项债务82600元还清为止。
三、如被告肖XX未按上述第一、二项约定还款,未还款的金额按每月2%的利率计算违约金。
四、如被告肖XX在2016年12月30日前还款70000元给原告罗XX,并于2017年1月30日前再支付6300元给原告罗XX,则双方此前的买卖合同纠纷权利义务终结,不再按本协议第一、二、三项履行。
五、案件受理费320元由原告罗XX负担。
双方一致同意上述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者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张达鸿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