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人代理原告林XX起诉离婚,最终达成调解。
原告起诉称,原、被告年少无知,在一次朋友聚会醉酒后发生关系并怀孕,于2013年3月23日生育儿子方B,于2014年2月12日力、理结婚登记。双方因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双方长期分居、被告一直独自在广州市居住,即使在原告怀孕和产育后休息期间也是如此,并长期对原告冷漠或者恶言恶语相加。且被告还在2014年7月份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双方已无和好的可能,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一、原告林XX与被告方A离婚;二、儿子方B由原告负责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儿子独立生活为止;三、原告对在2014年在婚内分配的位于东陇镇xxx的宅基地享有一半的产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林XX与被告方A自愿离婚。
二、婚生儿子方B由被告方A负责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方A自行负担。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探视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视的时间、地点以及方式由原、被告自行协商。孩子长大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被告方A一次性给付原告林XX经济帮助人民币10000元,该款当庭清结。
四、原告林X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五、本案其他无争议。
案件诉讼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0元由被告方A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张达鸿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