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达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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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陈某一房屋继承纠纷一案

发布者:张达鸿律师 时间:2017年03月25日 1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自陈某一五姐弟的双亲病故10多年以来,原、被告5兄弟姐妹就因此房产的问题争吵不休,也不能同屋相处,兄弟姐妹之情已全然不顾。为了彻底解决此矛盾,本律师代理原告陈某一诉被告陈某二、陈某三、陈某四、陈某五继承纠纷一案,并作为代理人最大程度的维护了委托人陈某一的合法权益,最终法院判决陈某一获得争议房屋的54. 502%产权份额。

以下的法院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原告陈某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达鸿,被告陈某二、陈某四、陈某五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一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被告对登记字号为11登记010***广州市越秀区某房产享有继承权,并确认继承份额(陈某一占有54.50%,陈某二占有8. 3 3%,陈某三占有20. 50%,陈某四占有8.3 3%,陈某五8. 33%, 2,依法将本案房产按上述份额析产分割。

事实及理由:登记字号为11登记010***广州市越秀区某房是原被告的父亲陈某和母亲罗某在1993年取得并在1998年房改的房产。陈某在1994728病故,没有立下遗嘱;罗某在2005723病故,生前有立下公证遗嘱,将上述房产属于其份额  (69. 0973平方米)中的14.41平方米由被告陈某三继承,其54. 6873平方米由原告继承。

被告陈某二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母亲的遗嘱真实地表达了她对自己遗产分配的意愿,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作为子女只有服从的义务。原告是家中第一个孩子,从小照顾家庭,尽心照顾父母,母亲相当依重原告,母亲生前就已经表达要将黄华路的房子留给原告。被告陈某三行事为人自私阴损,好吃懒做,诽谤其和家人打他,满纸胡言乱语。陈某一和母亲从未将其赶出家门,反而是陈某三的原因,其才离开。20057月,因陈某三大吵大闹不准母亲接其回家养病,母亲非常生气,在家摔倒昏迷,幸亏原告在家,马上打120,送医院抢救,并通知其及陈某四、陈某五赶赴医院。从母亲入院、抢救、去世,遗体告别,入土为安,陈某三及家人从未露过面。

被告陈某三书面答辩称,其是在1999年母亲的要求下搬至涉案房产与母亲同住,照顾母亲的生活起居,直至2005年母亲去世。六年中,五兄妹唯有其一人一直和母亲在家中住,照顾母亲,做了当儿子应尽的孝顺。2010年,该房产曾被陈某二用非法的手段,继承到了她儿子名下,被其发觉后,四处奔走,历经千辛万苦,经法院判决,撤销了陈某二及其儿子诈骗得到的房产证和地产权证,父母的遗产才得以保全。陈某二的儿媳还借故将其打伤,其用心确实十分歹毒。母亲去世前,出钱帮陈某四买了一套两房一厅的住房,帮陈某五买了一套住房,出钱帮陈某一在香港供楼,陈某二的儿子因其父亲去世留有一套房产。只有其没有房子,不是母亲偏心,母亲做这样的安排,用意不用明说。该房屋只能住两家人,这是现实。母亲的遗嘱在本案起诉后其才知道,隐瞒了整整十五年。母亲当时是在气头上,受人挑拨、教唆立下,内容对其他子女不公平,不是母亲的真实本意。其是家中长子,已是63岁的老人,身患残疾,血高压、偏瘫等多种严重病痛,收入微薄,经济极端困难,女儿在读小学,只希望能保持现在的居住条件,希望法院予以考虑。故主张其继承35%,陈某四继承15 0/0,陈某五继承100/0,陈某二继承S%,剩余归原告。   

被告陈某四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母亲的遗嘱上身份证号码与出生年月日是不相符,且母亲不会认路,文化水平有限,不可能自己写遗嘱和到公证处办理公证遗嘱。遗嘱称其名下的物业,没有写明房产证,而是说广州市越秀区黄华路24号大院191 O1房是夫妻共同财产,父亲是1994年去世,按照法律或者风俗习惯说,父亲去世后留下的遗产有一半是罗某,另外的一半是子女、父母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遗产。罗某称将广州市越秀区某房属于其的份额,没有说明是什么份额。遗嘱是一份侵犯其他人权益的遗嘱,遗嘱称属于她的份额没有说明是哪个地方是属于她的。一份违法的遗嘱是无效的。遗嘱称给儿子陈某三、女儿陈某一,要求她的子女按照她的意思执行,单看遗嘱是看不清楚罗某有几个子女。遗嘱的书写方式是与罗某以往的做法、习惯完全不同。遗嘱是一份有预谋的遗嘱,是侵占他人继承权的遗嘱,是非法的遗嘱。陈某去世的时候没有留下遗嘱,罗某留下的遗嘱也不能作为依据,故广州市越秀区黄华路24号大院19101房应该均分,还应该考虑每个子女对父母亲做了多少,有没有孝顺父母,综合考虑每个人的继承份额。其意见是原告及陈某三不能继承涉案房屋,由陈某二、陈某四、陈某五三个人均分。   

被告陈某五辩称,父亲陈某在世时,原告与陈某三为家中财产争斗已经开始。原告利用搬家的机会将陈某三清出家门,搬到黄华路后,利用罗某将陈某二、陈某四赶出家门,致使陈某二至今都没有自己的住房。陈某三后无处居住,罗某让其搬回黄华路居住,受到原告的百般阻拦,后在罗某的坚持下陈某三才搬回了黄华路。罗某的遗嘱是在其情绪极不稳定的特殊环境下,被人诱导的情况下所立,在她临过世前几天亲口对其说,让其”日陈某四回家,有重要事情商量,并告诉其原告每月从她那拿走数千元的现金,还经常因小事骂她,当时其认为她是要立遗嘱。罗某并非病故,而是非正常死亡。其直到到法院拿起诉书后才知道罗某生前立有遗嘱,原告为何隐瞒如何之久?依照法律,罗某无论是否在世,还是过世,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该遗嘱的内容既不合法,而且荒谬。综上,请求法院判决涉案房产平均分割为五份,由原被告各人继承一份。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开庭陈述并质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继承人陈某与罗某是夫妻,生育子女原告陈某一、被告陈某二、陈某三、陈某四、陈某五。两人父母均已先于两人死亡。19932月,陈某向广东省公安厅购买得广州市越秀区某房,建筑面积131. 11平方米,套内面积118. 46平方米1994728,陈某去世,生前未立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2001123,罗某在原广东省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表明:“立遗嘱人:罗某,女,一九二四年十月六日出生,现住广东省广州市,身份证号码是440103192310065420。本人罗某现趁精神尚好时,立下遗嘱,处理我名下的物业:一、广州市某房是我与丈夫陈某(已故)的夫妻共同财产,我自愿在百年归老后,将上述房产属于我的份额( 69. 0973平方米)中的}4.41平方米由儿子陈某三继承;其余的54.6873平方米由女儿陈某一继承。二、以上遗嘱内容,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是本人自愿订立,我的子女应遵照我的意思来执行。…。二”。2005723,罗某去世。原被告因涉案房产的继承问题产生矛盾,遂产生本案纠纷。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本院调取罗某在原广东省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时的遗嘱、公证书、户口本、身份证、广东省公安厅证明、老干部离休荣誉证、涉案房产房地产证、罗某手书“嘱咐”、广东省公证处谈话笔录。原告及被告陈某二对上述证据的三性均无异议,被告陈某四、陈某五均质疑罗某办理公证遗嘱非罗某的真实意思表示。   

本院认为,遗嘱自由是继承法的核心。《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任何人对自已财产拥有处分自由,自然亦得自由设立遗嘱,以令其死后生效。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法律规定或夫妻双方特殊约定外,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被继承人陈某在与罗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得涉案房产,该房产应为陈某与罗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在陈某去世后,该房产的一半产权为罗某所有。另一半产权为被继承人陈某的遗产,由罗某及原被告六个各继承1/12产权份额。罗某通过公证遗嘱,将其占有的一半产权及继承所得的1/12产权按比例指定给原告及被告陈某三继承,并无不当,原被告应当充分理解及尊重罗某的遗愿。对于公证遗嘱中记载的罗某出生年份确实有误,但结合遗嘱中所附罗某身份证号码、户口本、身份证,可证实罗某的出生年份为1923年,公证书中的错误应为笔误,并不影响公证书的法律效力。被告陈某三、陈某四、陈某五认为公证遗嘱不是罗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无任何实质证据可予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对于原告要求析产分割的诉求,由于本案是继承纠纷,为确权性质,析产为另一法律关系,本院不予一并调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涉案房产广州市越秀区某房由原告陈某一继承54.502%产权份额,被告陈某三继承20. 502%产权份额,被告陈某二、陈某四、陈某五各应继承8.332%产权份额。   

本案受理费15461(已由原告预付),由原告陈某一负担8427元,被告陈某三负担3170元,被告陈某二、陈某四、陈某五各负担1288元。   

  张达鸿律师,现任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事法律工作近十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的经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佛山
  • 执业单位: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0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