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丽娟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凯茂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公司法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以及行使的条件有哪些?

发布者:方丽娟律师|时间:2022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904人看过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有哪些?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有以下两种:

  1.法律赋予当事人行使解除权的具体方式是通知对方即可。而只有在对方有异议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换言之,法院只有对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行为效力的“确认权”。

  2.合同解除权的法定行使方式为“通知”、解除权的生效方式为“到达”。

  法院送达起诉状副本的行为也可以成为原告行使解除权的一种行为形式。

  第一,起诉状的内容能充分反映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意识表示;

  第二,法院送达起诉状副本的行为方式受程序法的严格限制,可以有效保障将有权解除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将要解除合同的单方意识表示有效传达给另一方。

  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条件

  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条件:

  1.协商一致解除;

  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解除;

  3.因一方在履行期满前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而解除等。

  《民法典》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