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少凡|时间:2021年06月07日|64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丁某浪李某时邹某光陈某邛强迫卖淫恢复审理裁定书
公诉机关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浪。因涉嫌犯强迫卖淫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祁东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少凡,湖南恒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时。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祁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因涉嫌犯强迫卖淫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3月25日被祁东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同年4月8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同年9月8日被本院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现在衡阳市怡康精神病医院。
被告人邹某光。因涉嫌犯强迫卖淫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衡阳市未成年人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邛。因涉嫌犯强迫卖淫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祁东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友联,律师。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丁某浪、李某时、邹某光、陈某邛犯强迫卖淫罪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于2020年6月28日裁定中止审理。现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应当恢复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中止审理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