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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少凡|时间:2020年06月26日|7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祁民一初字第827号 原告A,男,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女, 原告A为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到庭参加诉讼,被告A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6年1月16日在祁东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12月10日生育男孩A,2010年7月12日生育男孩A,婚后初期,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1年12月,被告回娘家之后,原、被告开始分居,现原、被告夫妻关系有名无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A、B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相应抚养费, 被告A未应诉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6年1月16日在祁东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12月10日生育男孩A,2010年7月12日生育男孩A,婚后初期,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好,后原、被告因子女抚养问题夫妻感情不和,自2011年12月分居至今,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的身份证、被告的常住人口信息、结婚证、婚生子女的常住人口登记卡、祁东县砖塘镇石山堰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原告的广东省居住证、证人A、B、肖某已的出庭证言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具有客观、真实及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生育了子女,有一定的夫妻感情,但夫妻双方因子女抚养问题发生矛盾,双方自2011年12月分居至今已逾3年,夫妻感情现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原告A以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二年为由诉请与被告B离婚,依法应予准许,因被告A未出庭应诉,本院无法查明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情况及婚生子女抚养情况,故关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问题和婚生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可待被告A出现后,双方自行协商或另行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被告A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A请求与被告B离婚,予以准许, 驳回原告A甲其它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A 人民陪审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D为 附本判决所引用之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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