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永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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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言法律|员工自愿放弃购买社保出事,公司照样要全赔!

发布者:郑永刚律师|时间:2018年05月04日|分类:劳动纠纷 |322人看过


社保,是每个企业都必须为员工购买的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每个月企业都会给我们缴纳部分的社保费用,剩余的部分则需要员工自己缴纳,于是有些员工就有些不乐意了,希望和公司达成协议不再购买社保,只为每个月能够多拿点工资,而有些无知的企业对于这些更是心动,不用交社保等于也给企业省了笔钱降低成本,于是欣然答应。那么,事实上真的就如双方所想实现“互利双赢”吗?当然不是,一旦员工出了事,企业还是应当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2012年7月11日,王某入某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在入职时,王某自愿出具了“申请书”,表示愿意放弃购买社会保险,公司也欣然同意。2014年3月14日,王某腰椎神经鞘瘤术后复发,向公司请了一个月的假在医院住院治疗,期间一共花费医疗费96448元。2014年7月1日,王某回到公司上班因医疗费用支付、社保缴纳的问题与公司发生争议,他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后来,王某提起诉讼,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承担医疗费用56554.2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未缴社保导致王某不能报销医疗费,所以公司需承担责任赔偿王某医疗费56554.2元。公司不服,遂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即用人单位一旦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依法为其缴交社会保险。本案中,虽王某签订了放弃购买社会保险的承诺,但其放弃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义务,应认定为无效。 
王某于2014年3月17日至2014年4月1日住院治疗,结合《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医保费的,未缴纳期间所属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承担。” 
因此,在上述时间段发生的医疗费用人单位应予以承担。一审法院经核算,判决公司应向王某支付医疗费56554.2元正确。

关于社保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企业不给交社保员工怎样维权:

员工可以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劳动监察投诉,要求补缴社保

企业不缴纳社保所面临的处罚: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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