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鸣飞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瑾之润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法律顾问股权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精神损害赔偿为何不“与时俱进”?

发布者:陈鸣飞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2950人看过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对自然人因为受到损害而遭受精神痛苦作出的赔偿。损害一般是对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姓名、肖像、人身自由的侵权行为而导致的,最常见于交通事故致残、致死的案例。

    现在很多人都知道身体受到损害除了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以外,还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虽然对于经历痛苦的人来说,精神损害赔偿不足以完全抚平其精神受到的伤痛,但是,至少会使受害者得到一些安慰,经济上得到一些补偿。

    上海法院现在掌握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上限是五万元。“上限”就是指受害人死亡或者构成一级伤残的情况下可获赔的精神损失费。如果构成的是二级以下的伤残等级,法院会根据实际等级大小在五万元的标准下酌情判决,一般是每低一个等级降低五千元。五万元以下的精神损害赔偿,在物价飞涨的当今、在生活成本高企的上海基本上可以看作是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了。如果把它看成是赔礼道歉的另一种形式,可能会更恰当一些。

    那么,五万元的上限标准是怎么制定出来的呢?它是参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1999年《几类民事案件的处理意见》确定的。这则《意见》规定: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当在受害人主张的范围内酌定。至于具体数额,除了要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的手段、方式,受害人的损害程度,侵权行为的社会影响等因素外,还应当与当地居民的实际生活水平相适应,盲目地追求高额赔偿而不加以限制,只会贬低精神损害赔偿的意义,误导人们追求不当利益。考虑就目前上海市实际生活水平而言,精神损害赔偿额以一般最高不超过人民币五万元为宜 (即不超过上海人均GDP的二倍)”。上海各级法院遵照这一规定,在司法判决中就把五万元作为了精神损害赔偿的最高标准,一直延续到了现在。

    这个例子将司法过程的保守性暴露得一展无余。因为任何人通读《意见》的规定,都会认为赔偿标准参照的是当时的实际生活水平,五万元是以当时上海人均GDP的二倍计算得出的,而所谓“当时”是作出《意见》的1999年。现在,十多年过去了,法院只是死守着“五万元”这个数字,却完全忽略了“人均GDP的二倍”这一标准,这样的司法适用何其机械!

    1999年,上海市人均GDP的二倍是五万六千元(1998年上海市人均GDP为28228元),2010年,上海市人均GDP的二倍已经是十五万八千元(2009年上海市人均GDP为78989元)。法院,如果仅仅记住了一个数字,而不管得出这个数字的计算方法,而且十几年如一日的坚持着,这种行为是否很荒唐?并且是否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变得越来越荒唐?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