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某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105民初188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一、原被告双方确认:截止2017年8月30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73195元;二、被告于2017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货款8万元,于2018年2月7日前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93195元;三、案件受理费3911元,减半收取1955.5元,由被告承担,被告于2017年11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因
河南某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8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立案后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2、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多次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
河南某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证券账户、车辆、房产信息等,未发现被执行人
河南某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限制被执行人
河南某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高消费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经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
河南某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5、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财产查控情况及相关权利、义务,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8)豫0105执132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郑远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