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宽检刑检刑诉[2018]6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1犯诈骗罪、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2月4日向宽城区人民法院院提起公诉。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至2011年4月,被告人王某1在长春市朝阳区卫星路经营清馨美容会馆期间,以及2011年4月末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王某1在长春市宽城区东田青年城B区12号经营美容会馆期间,以养生、治病以及利用封建迷信等手段先后骗取被害人赵某1人民币273万元。
我接受王某1家属委托后,及时到看守所会见了王某1,深入研究了案卷,终于理清了案件事实。同时本律师在办理本案过程中,不仅仅拘泥于刑事法律法规,又查阅了大量经济法律法规,在辩护意见中有效援引了价格法等律。由于本律师与张律师的共同努力最终,人民法院采纳了我们的意见,将王某1的诈骗金额认定为72万元.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7日起至2031年3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王某1退赔被害人赵某1损失人民币七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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