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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某、贾某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孟庆宇|时间:2017年06月05日|100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陈立秋因诈骗他人卖粮款,被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在庭审中,本律师依法辩护,陈立秋获缓刑处罚。

昌邑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陈立秋、贾海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巨大,二人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立秋归案后能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系立功,故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立秋、贾海龙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能积极返还赃款,且能积极提供财产刑担保,有悔罪表现,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立秋、贾海龙系共犯,在共同犯罪中陈立秋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贾海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故应对被告人贾海龙减轻处罚。被告人陈立秋、贾海龙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立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贾海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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