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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获刑五年半有期徒刑,再审改判缓刑

发布者:孟庆宇|时间:2017年06月05日|103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刘某行贿案,原审判处刘某刑罚五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后,刘某亲属慕名委托本律师辩护。接受委托后,我仔细研究了本案全部卷宗,会见了被告人,遭到了本案的关键所在。经本律师在二审阶段及发回重审阶段的辩护,被告人再审获缓刑,现已释放。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昌刑初字第154号


公诉机关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64年4月10日出生于吉林市,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原系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昌邑交通管理大队某中队中队长,户籍所在地:吉林市昌邑分局;现住地:吉林市昌邑区。因涉嫌犯受贿罪,经吉林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8月7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8月21日由吉林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辩护人孙某,北京大成(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梁某,男,1960年4月26日出生于吉林市,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原系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昌邑交通管理大队某中队民警,户籍所在地:吉林市船营分局;现住地:吉林市船营区。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经吉林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8月2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8月15日由吉林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某,吉林领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白某,女,1989年11月23日生于吉林省永吉县,汉族,中专文化,系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昌邑交通管理大队某中队临时工作人员,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因涉嫌犯受贿罪,经吉林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8月3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8月16日由吉林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男,1988年9月10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吉林市昌邑区,系该村村民。因涉嫌犯行贿罪,经吉林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8月2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8月16日由吉林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辩护人孟庆宇,吉林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以吉昌检刑诉字(2014)第3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梁某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告人白某犯受贿罪、被告人刘某犯行贿罪,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2014)昌刑初字第32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梁某、刘某提出上诉,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5年5月8日作出(2015)吉中刑终字第34号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4)昌刑初字第323号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本院受理此案,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代理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孙某、被告人梁某及其辩护人赵某、被告人白某、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孟庆宇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判决如下:

。。。。。。

四、被告人刘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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