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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辩护,改变昌X罪名获轻判

发布者:孟庆宇|时间:2020年07月25日|29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成功辩护,改变昌X罪名获轻判


案情:


被告人都X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昌X吉林XX公司经理、居住地长春市朝阳区。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孟XX,吉林XX律师XXX律师。

被告人兰X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都X向某贷款公司贷款,昌X帮助不符合条件的都X找到蓝X帮助都X虚开增值税发票,都X获得借款后,偿还部分后逃遁。

辩护:

长春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某检刑检刑诉(20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都X、昌X、兰X犯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法院提起公诉。辩护人在两次庭审时为昌X辩护,指出昌X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重罪)。

2020年5月15日以长某检察院刑检刑变诉(2020)7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变更指控被告人昌X、兰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都百强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9日起至2025年5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二、被告人兰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7日起至2022年2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三、被告人昌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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