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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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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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安装电表,要求开发商改造电路获支持

发布者:李春雨律师|时间:2016年04月10日|分类:合同纠纷 |491人看过

原告丁某等115户在购买雅桂园小区商品房时,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房款含水电开户费,交房时水通电通。然而,被告开发商却将小区用电开户以雅桂园房地产公司名义在供电部门立户,供电部门每月抄总电表,而不是向原告每户抄表收费。 2007126日,供电部门向小区发出紧急通知称,鉴于目前用电无人管理的现状,经对小区用电设施实地勘察,小区部分低压工程存在安全隐患,且未经供电部门勘察、设计、施工和验收,需将原 50mm2铝芯电缆更换成95mm2铜芯电缆,对其进行改造合格后方可接管。原告认为,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为原告办理用电开户,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为原告办理用电开户,一户一表,并承担小区供电设施不合格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任。

   庭审中,被告开发商辩称,从业主住进小区时起,就为所有业主办了用电开户,且为一户一表。

   法院审理认为,尽管被告雅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向原告交付房屋时,形式上为每户安装了一个电表通了电,但这只是开发商向买受人交房的基本条件,并不是合同约定的以及按通常认为的用电开户,一户一表,被告的解释不符合常理。由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已自行办理了用电开户,一户一表。近日,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对这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进行一审宣判,判决开发商在九十日内将小区二区主电缆进行改造,将原50mm2铝芯电缆更换成95mm2铜芯电缆。(人民法院报商品房买卖案例选2008.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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