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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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证明车库占用公摊面积,主讨要小区车库租金收益败诉

发布者:李春雨律师|时间:2016年04月10日|分类:交通事故 |471人看过

陈女士和北京金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致达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该公司出售的、位于朝阳区广顺南大街嘉润花园的一套房屋。合同约定,C座楼下一层上水、下水、燃气、供电、通风管线设备层为公摊面积。20031月,陈女士入住后发现金致达公司将地下一层、二层用于车库向业主出售或出租,月租金是400元。200711月,北京盛昌鑫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鼎物业公司)开始作为物业公司管理小区,并与金致达公司一起收取租金。陈女士就公摊面积作车库的问题与物业及开发商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

   庭审中,金致达公司辩称,C座地下室并未占用业主的公摊面积。地下一层上水、下水、燃气、供电、通风管线设备层各个设备占用的是公摊面积,但并不是指地下一层均为公摊面积,而且经有关机构审核,其公司已取得车库的所有权,有权进行处分。鑫鼎物业公司辩称,其公司接受金致达公司委托从事物业管理。物业管理公约中明确了公摊面积不含车位。

法院认为, 200287日,金致达公司取得了小区车库的所有权证,2003年金致达公司开始将车位出租。200711月,金致达公司委托北京盛昌鑫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车位出租事宜。金致达公司是小区车库的所有权人,享有对车位进行出租、收益的权利。陈女士提交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车库占用其公摊面积。据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陈女士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报商品房买卖案例选2008.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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