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雨律师

  • 执业资质:1510120**********

  • 执业机构: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以伪造、变造、虚开的存单进行质押的法律问题

发布者:李春雨律师|时间:2016年04月08日|分类:合同纠纷 |1120人看过

以伪造、变造、虚开的存单进行质押的法律问题

一、问题

在“存单如何质押”一文中,银行规避“存单质押”过程中的风险最重要的就是要经过核押程序。但是,需注意的是:

1.若核押程序中存款银行出现疏忽,导致原本是“虚开、变造、伪造”的存单,存款银行并没有核查出来。那么,此时的质押关系是否有效?如果有效,则出质人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质权人应该向谁主张质权?

2.若质权人未经核押程序就同意接受出质人的存单质押。之后,此存单经查系虚开、变造的。此时质押关系是否有效?

3.如果用于出质的存单系伪造的,在以上两种情况下,质押关系又该如何定性呢?

二、分析过错决定责任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8条第3款的规定可知,经过核押的存单,即使是虚开、变造、伪造的,虽然质押权并未设立,但是质押合同仍然有效,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质权人兑付存单所记载的款项。之所以如此,因为经过核押的存单如果仍是虚开、变造、伪造的,说明核押的金融机构存在重大过错,而质权人正是基于信赖该“核押结果”才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等。基于信赖保护原则,存款金融机构理应对该存单履行兑付义务。

2.上文第2个问题中,决定由谁承担责任的关键在于质权人在审查“存单”真实性、合法性上是否存在过错。所谓的“虚开的存单”即指其中没有实际资金的存单,则此时存款的金融机构存在过错;与实际资金不符的存单可能是被“变造的存单”,也可能是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客户串通后开通的。(“串通”的说明金融机构亦存在过错)。在问题2中,此时的质押关系是无效的,此时,银行作为质权人如果在审查存单真实性、合法性上无过错,则它可以向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或者出质人请求赔偿,二者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有过错,则其应向出质人请求赔偿,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伪造的存单”是持有人自己通过某种手段制作的,并非银行开具的,实际上不存在的假存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8条第3款可知,只要是经过核押的,质押就是有效的,如果没有经核押,则要根据“过错决定责任”来具体判断。

三、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8条:对存单质押的认定和处理
  存单可以质押。存单持有人以伪造、变造的虚假存单质押的,质押合同无效。接受虚假存单质押的当事人如以该存单质押为由起诉金融机构,要求兑付存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告知其可另案起诉出质人。
  存单持有人以金融机构开具的、未有实际存款或与实际存款不符的存单进行质押,以骗取或占用他人财产的,该质押关系无效。接受存单质押的人起诉的,该存单持有人与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为共同被告。利用存单骗取或占用他人财产的存单持有人对侵犯他人财产权承担赔偿责任,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因其过错致他人财产权受损,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接受存单质押的人在审查存单的真实性上有重大过失的,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仅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明知存单虚假而接受存单质押的,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以金融机构核押的存单出质的,即便存单系伪造、变造、虚开,质押合同均为有效,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质权人兑付存单所记载的款项。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