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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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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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二级经销商代理协议

发布者:李春雨律师|时间:2016年04月07日|分类:交通事故 |734人看过

代 理协 议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乙      方:                                

身份证号码:                                

地      址:                                

鉴于汽车按揭客户群体日益庞大,为更好的开拓市场,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就乙方在指定地区代理甲方融资产品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条:期限及内容

本协议有效期:自         日起至         日止。甲方授权乙方在成都市区域内代理甲方相关汽车融资租赁业务。

第二条:佣金及费用

2.1佣金由乙方客户直接向甲方交纳,或者由乙方代收后全额交回甲方。甲方按乙方业绩向乙方给予提成。具体的提成标准详见甲方提成政策。协议期间甲方有权根据市场、渠道等变动情况,对乙方提取佣金的比例进行调整。

2.2双方约定每月进行对账、结算,次月第7个工作日前,甲乙双方对乙方上一月开展的客户数量及融资金额进行统计、对账。若双方的统计数据不一致,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外,以甲方的统计数据为准。

2.3根据融资需要,甲方可以将车款划至乙方指定的下列帐户:

户  名:                      

账  号:                      

开户行:                      

乙方保证上述融资款用于支付客户购车款,不存在未向客户发放车贷、向客户发放车贷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或挪作他用的行为。

2.4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向甲方支付       元的履约保证金。协议期满,甲方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逾期未缴纳的,甲方有权限制乙方客户的融资额度,并有权视情况决定是否解除本协议。

第三条:工作职责

3.1乙方负责按照甲方通知的材料要求,依法、客观、谨慎地收集、审核、见证、整理与租赁客户有关的申请、资料、证明、文件等(下文统称为:“材料”),并及时、准确地将相关真实材料提供给甲方,由甲方统一向金融机构提供。乙方应对上述材料原件予以审查,就材料的真实性向甲方负责。

3.2 在收到金融机构的核准通知后,乙方须安排客户当面签署《租赁合同(主要条款)》、《租赁合同(通用条款)》(以下简称:《租赁合同》)及《抵押合同(主要条款)》、《抵押合同(通用条款)》(以下简称:《抵押合同》)等申请汽车融资租赁所需的全部材料,同时,作为见证人对该签署过程进行见证。

3.3乙方应核实并保证签署上述租赁材料的人为金融机构在核准通知中所指定的客户本人,且其签署的是该客户本人的正式、有效姓名。

3.4乙方应分别刻“原件已收取”、“原件已见证”两个专用章。乙方需在每份申请材料上盖“原件已见证”或“原件已收取”章予以确认。“原件已收取”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书、收入证明、流水、居住证明、水电气账单;“原件已见证”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驾驶证、户口本、结婚证、房产证、营业执照。

第四条:承诺与保证

4.1乙方保证其向甲方所提供的材料合法、真实、有效。乙方并不存在虚构、引导、协助或与租赁客户串通向甲方提供虚假的资料和信息的行为。

4.2乙方保证在未获得甲方授权的情况下,不向租赁客户作出融资额度、租赁报价、租赁期限等任何相关承诺。

4.3乙方不得为租赁客户垫付汽车租赁业务中要求的购车首付款。

4.4乙方保证及时办理或督促租赁客户办理租赁汽车的抵押登记、注册登记等相关手续。

4.5若金融机构或甲方根据乙方提交的材料,同意在未收到《机动车登记证书》、《抵押权证》等证件前对租赁客户提前放款的,则乙方同意按本条下述约定为该租赁客户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4.5.1保证范围:《租赁合同》及《抵押合同》项下全部租金、补偿金、违约金、赔偿金、实现权利的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4.5.2保证期间:自金融机构放款之日起至甲方收到《机动车登记证书》、《抵押权证》之日止。

4.5.3金融机构放款后20个工作日内,若甲方仍未收到《机动车登记证书》、《抵押权证》等材料原件的,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该租赁客户尚未付清部分的租金本息及有关费用,并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4.6乙方保证督促与甲方签订《租赁合同》及《抵押合同》的客户向甲方认可的保险公司,按新车价值为所购汽车购买不低于一年的汽车保险(包括但不限于:交强险、盗抢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50万)及不计免赔险)。

在保险即将到期时,乙方亦保证督促客户办理续保手续,租赁期限届满后,乙方有义务协助客户办理车辆过户等相关手续。

4.7乙方每月应按甲方要求完成      的租赁销量。乙方必须以甲方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开拓渠道、进行宣传。

第五条:协议变更、终止、解除

5.1乙方未尽审查义务或与租赁客户勾结、串通向甲方提供虚假的材料、信息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5.2乙方在金融机构放款后,未在约定时间内向甲方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抵押权证》等相关证件的,甲方可以对其进行催告,若乙方在催告后3个日历日内仍未向甲方提交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乙方收到甲方提供的融资款后未向购车客户实际发放或被挪作他用的,或者乙方与融资客户相互串通提供虚假材料的,或者乙方故意向甲方提供其他虚假信息以获取资金的,应视为乙方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由此构成金融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的,甲方有权直接扭送公安机关,造成甲方其他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全部损失,同时乙方应按涉案金额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2乙方未按约定时间办理标的车辆的抵押登记手续并向甲方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抵押权证》等相关证件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    元的滞纳金,逾期超过20个日历日的,甲方有权收回该笔融资款并有权决定是否解除本协议。乙方拒不退回该笔融资款的,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其他笔融资款或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乙方因此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在甲方提供相应凭证后,由乙方予以赔偿。

6.3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使用融资款项的,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      元/次的罚款,同时,甲方有权宣布该笔融资款提前到期并予以提前收回。乙方拒不支付罚款或拒不退回该笔融资款项的,甲方有权在乙方的其他笔融资款或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6.4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协议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即视为违约。一方违约的,须向守约方支付50000元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的赔偿数额以守约方的实际损失额为准。

6.5一方违约的,守约方实现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法、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费)由违约方承担。其中,律师费按标的额20%计收,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收。

第七条:保密

7.1乙方应对甲方的相关政策、渠道、宣传资料、财务信息、档案资料、本协议内容及与履行本协议相关的事项予以保密,未经甲方书面允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透露、传播,同时,甲方保证在协议期满后或终止合作后的2年内,不得从事与本协议约定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7.2本条约定的双方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解除而终止,若双方于协议终止、解除后违反保密义务的,亦应按本条第八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其他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甲方盖章,乙方签字后即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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